反分裂國家法

出自求聞百科
《反分裂國家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簡稱反分裂國家法
提請審議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布日期2005年3月14日
施行日期2005年3月14日
法律效力位階基本法律
立法歷程
  • 一審:2004年12月25日-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
  • 二審:2005年3月5日-14日(十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
  • 人大會議通過:2005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
  • 國家主席公布:第3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5年3月14日,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收錄於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的法律原文:
《反分裂國家法》
現狀:施行中

反分裂國家法》是在2005年3月14日舉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法律,自通過當日起生效。該法律的主要內容是鼓勵兩岸繼續交流合作,確保台灣和平統一後的自治地位,明確提出在三種情況下中華人民共和國須依法以必要行為維持國家統一[1][2]

立法背景與經過

2002年11月,時任台灣當局領導人陳水扁拋棄一個中國原則九二共識,提出「一邊一國論」,引發兩岸關係緊張[3]

2004年12月,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宣布將審議《反分裂國家法》草案,並隨後決定提交全國人大審議;2005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反分裂國家法》進行表決[4]國家主席胡錦濤在當天簽署第34號主席令,宣布正式頒布該法,並從即日起生效[2]

主要內容

《反分裂國家法》共10條,法律首先表明「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該法第三條將台灣問題定義為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因此是中國內部事務,不受外國勢力干涉。

第五條提出一個中國原則是和平統一的基礎,並許諾和平統一後台灣將「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第六條則要求政府推進兩岸人員的交往,鼓勵和推進經濟合作和直接「三通」,鼓勵和推進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各項事業的交流,並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第七條表明主張通過協商和平解決兩岸問題,並提出兩岸可在包括結束敵對狀態、台灣當局政治地位、台灣地區的國際空間等六方面來進行協商談判。

第八條則列明在三種情況下政府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這三種情況是:

  1. 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
  2. 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
  3. 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

另外,第八條也允許國務院在必要時先採取行動,隨後再向全國最高權力機關人民代表大會通報。第九條則要求在「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紀念活動

2020年5月29日,《反分裂國家法》實施15周年座談會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5]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栗戰書在會上發表講話[6],會上國台辦主任劉結一首次明確以「地方當局」稱台灣[7]

參考文獻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