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是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章第四节条文所约束及规范,并且基本法规定司法机关由两部分组成,分别为法院和检察院。法院行使审判权,而检察院则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并且不受任何干涉。
法院与法官
各级法院的法官是根据由法官、律师和其他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选,再由澳门行政长官任命。选用法官以其专业资格为标准,符合标准的外籍法官也可以聘用。目前有数名资深葡萄牙人法官在各级法院工作。各级法院院长由行政长官从法官中选出。
法院为三院三审制,分别为第一审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首长为终审法院院长,由澳门永久性居民担任。现任终审法院院长为岑浩辉。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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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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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法院院长 | 岑浩辉 | |
部门资讯 | ||
成立年份 | 1999年 | |
总部 | (初级法院)澳门殷皇子大马路47-53号澳门广场3-6楼、12楼、17楼、18楼及21楼
(初级法院刑事法庭)澳门何鸿燊博士大马路347号初级法院刑事大楼 |
第一审法院
第一审法院由初级法院和行政法院组成。
- 初级法院
- 现今初级法院设有三个民事法庭及五个刑事法庭,另外还设有轻微民事案件法庭及刑事起诉法庭(澳门继续保留原刑事起诉法庭的制度)[1]。澳门司法组织纲要法规定,将来可根据需要,设劳动法庭和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或其他若干专门法庭。
- 民事法庭(现有3个)
- 刑事起诉法庭(现有2个)
- 轻微民事案件法庭(现有1个)
- 刑事法庭(现有5个)
- 劳动法庭(现有1个)
- 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现有1个)
- 行政法院
- 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的行政法院是管辖行政诉讼和税务诉讼的法院
中级法院
- 审判对第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上诉
- 作为第一审法院审判对若干行政官员的诉讼
终审法院
- 最高级的审判机关
- 审理各部门首长有关刑事案件
检察院与检察官
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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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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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 | 叶迅生 | |
部门资讯 | ||
成立年份 | 1999年8月6日 | |
总部 | (检察长办公室)澳门宋玉生广场335-341号获多利中心16楼 (刑事诉讼办事处)澳门宋玉生广场411-417号皇朝广场2-3楼 |
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是行使检察职能的司法机关,职责是在法庭上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首长为检察长,现任为叶迅生。
澳门检察院为一院三级建制,分别为检察官、助理检察长及检察长三级,对应法院的三级建制。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跟法院一样,不受任何干涉[2]。
检察长由澳门永久性居民担任,行政长官提名,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命。检察官由检察长提名,行政长官任命。
检察院的组织、职权和运作由法律规定。三名资深葡人检察官现时受聘于检察院,其中一人担任助理检察长。
澳门回归后的主要改变
《第1/1999号法律》(通过《回归法》)附件四第三款规定,任何“澳门法区法院”、“普通管辖法院”、“平政院”、“高等法院”及“检察官公署”等名称或词句,应相应地解释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初级法院、行政法院、中级法院及检察院。
参考文献
引用
来源
- 《司法组织纲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