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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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刑法
犯罪论
二阶论三阶论
构成要件

客体 · 行为作为 · 不作为
危害结果 · 因果关系 · 犯罪主体
主观要件故意 · 过失
未遂 · 既遂 · 中止 · 预备

违法性

阻却违法事由
正当防卫 · 紧急避难

罪责

心神丧失 · 精神耗弱
原因自由行为 · 责任能力
期待可能性 · 犯罪意识

正犯共犯

直接正犯 · 间接正犯
共同正犯 · 共谋共同正犯
教唆犯 · 帮助犯

罪数

想像竞合 · 牵连犯 · 连续犯
数罪并罚 · 一罪一罚

刑罚论
法定刑

死刑 · 无期徒刑
有期徒刑 · 罚金 · 科料
拘役 · 没收
褫夺公权 · 剥夺政治权利
量刑 · 宣告刑
自首 · 减刑 · 缓刑

保安处分
法律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 罪责原则
正当法律程序 · 比例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 · 平等原则
刑事诉讼法 · 刑事政策

未遂犯[1]刑法的概念,“未遂”即“已着手行动但尚未达成”的意思,未遂继续发展就会变成“既遂”(“已遂”)。在刑法学中,判断某人有罪与否,首先必须确认此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该当)刑法法条中的构成要件,而“行为”又细分为行为主体、行为本身及行为结果三者加以探讨,而“未遂”的概念即建立在结果的发生与否上。

未遂犯的入罪

假如犯罪行为尚未产生犯罪结果,何以定罪于人?究其原因,乃是这种犯罪行为所带来的潜在危险已经严重危害到法益,若继续进行下去、直到产生犯罪结果,将会造成不可收拾的后果,故必须以刑法事先加以防范。

然而,因果环环相扣,危险的结果有危险的肇因(未遂行为),危险的肇因又有其肇因(未遂行为的未遂行为);倘若无止尽地追究下去,则人类生活动弹不得。故未遂犯的认定理应以具体的内容作严格的限制。

另外,刑法中有一些罪,只有未遂犯,不可能有既遂犯;例如内乱罪,以刑法学的笑话来解释:“内乱罪的既遂犯就会成为国父。”

犯罪过程

犯罪行为的过程大致如下:

阴谋犯(几乎无危险可能)→→预备犯(轻度危险可能)→→着手(具体危险可能)→→未遂犯(法益危殆化)→→实行行为(危险实现)→→犯罪结果发生(法益侵害)。

说明

犯罪行为,从脑袋里的构思,到发生真正的侵害,是一段很漫长的过程,倘若仅是脑袋里的构思即构成未遂犯,这种过于严格的法律规范将使人类生活受到压缩,是故,为了审慎未遂犯的判断,国内外发展出“着手”的学说。

源自德国的主观主义,将着手定义为“犯意飞跃”之时,显然是受到天主教的影响。但既然行为人的内在主观意思(人心)是难以捉摸的,这种学说会扩大法官的心证范围,对被告相当不利。

是故,客观主义认为,着手是某种行为在客观上累积了“相当程度的危险可能”之时。

着手之后,将“危险可能”完全化成“危险”的行为就称为“实行行为”。

未遂犯类型

形式上区分

  1. 着手未遂,又称为未了未遂,指完成着手,但尚未完成实行行为。
  2. 实行未遂,又称为终了未遂,指完成实行行为,但尚未发生结果。

实质上区分

  1. 中止未遂:又分为“己意中止”与“防果中止”,前者顾名思义是犯罪者出于自己的意思,停止犯罪行为,使得结果不发生,例如:停止开枪;后者则是积极地防止结果发生,例如:下毒后帮助解毒。
  2. 障碍未遂:指犯罪行为或结果,因为外来的干涉,使得犯罪行为无法继续或结果不能发生。
  3. 不能未遂:又分为“绝对不能”(der grob unerstandige untaughliche Versuch;出于重大无知的不能未遂)与“相对不能”(der normale untaughliche Versuch;普通的不能未遂),前者例如:以稻草人诅咒他人;后者例如:准备射杀他人,却忘记装填子弹。

未遂犯的补充

未遂犯因为有不能未遂的问题,所以必须判断犯罪行为是否会产生具体的危险,如果没有,就不予处罚。未遂犯既然是实害未发生,从某个角度来看,未遂犯其实也是危险犯的一种,特别是实害犯与危险犯也同样是结果层面的论述。但需要注意的是,未遂犯有结果不能的除罪情况,但危险犯却有抽象危险犯的入罪化而仍属有罪的情况。

参考资料

  1. 李茂生(2012),刑法总则讲义P.152以下。

参见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