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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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论 (二阶论、三阶论) |
-构成要件- 客体 · 行为(作为 · 不作为) |
-违法性- |
-罪责- |
-正犯与共犯- |
-罪数- |
刑罚论 |
-法定刑- 死刑 · 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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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处分- |
法律原则 |
罪刑法定原则 · 罪责原则 正当法律程序 · 比例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 · 平等原则 |
刑事诉讼法 · 刑事政策 |
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
连续犯必须是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必须是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彼此之间具有连续性,且都必须触犯同一罪名。比如持枪连续杀人,连续多次贩卖毒品等。处罚通常按照一罪从重处罚;如果行为人在判决宣告后、执行完毕前,又被发现或者新犯同种数罪的,只能以数罪并罚方式处理[1][2]。
和继续犯不同,连续犯必须有多个行为、行为之间可以维持一定时间,但是有间断[3]。
参考
- ↑ 庄劲. 论连续犯概念之废除——兼论同种数罪的并罚模式. 《求索》. 2007年, (第1期) [2014-12-14].
- ↑ 杨彩霞. 论连续犯概念的存废——以法律效果为视角.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3年, (06期) [2014-12-14].
- ↑ 方媛. 有关继续犯几个有争议问题的研究. 《美中法律评论》. 2007年, (第3期) [2014-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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