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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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刑法
犯罪论
二阶论三阶论
构成要件

客体 · 行为作为 · 不作为
危害结果 · 因果关系 · 犯罪主体
主观要件故意 · 过失
未遂 · 既遂 · 中止 · 预备

违法性

阻却违法事由
正当防卫 · 紧急避险

罪责

心神丧失 · 精神耗弱
原因自由行为 · 责任能力
期待可能性 · 犯罪意识

正犯共犯

直接正犯 · 间接正犯
共同正犯 · 共谋共同正犯
教唆犯 · 帮助犯

罪数

想像竞合 · 牵连犯 · 连续犯
数罪并罚 · 一罪一罚

刑罚论
法定刑

死刑 · 无期徒刑
有期徒刑 · 罚金 · 科料
拘役 · 没收
褫夺公权 · 剥夺政治权利
量刑 · 宣告刑
自首 · 减刑 · 缓刑

保安处分
法律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 罪责原则
正当法律程序 · 比例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 · 平等原则
刑事诉讼法 · 刑事政策

在许多国家/地区的刑法中,紧急避险(英语:Necessity;德语:Notstand)可能是违法行为的可能理由或开脱。寻求依赖这种辩护被告辩称,他们不应该为自己的行为作为犯罪承担法律责任,因为他们的行为是防止更大伤害的必要条件,并且当这种行为不能根据其他一些更具体的法律规定(例如正当防卫)被免除时。除了少数法定豁免和在某些医疗案件[1]中,英国法律中没有针对谋杀的相应辩护。[2]

该法律术语或可如此解释,指为了使本人或他人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损害另外的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而许多国家的法律均明文规定:因职务或业务而承担特别义务者,不能适用对自己的紧急避险主张。而为了鼓励英勇救助,也会规定为救助他人生命,使用紧急救护设备或施予急救措施而发生的结果,也能适用紧急避险,或是能直接免除法律责任,这种规定,称为好撒玛利亚人法

回到本条目主题,例如,酒驾者可能会争辩说他们自行开车是为了避免(因身心反应能力降低而容易)被绑架。大多数普通法大陆法司法管辖区承认这种抗辩,但仅限于有限的情况。一般来说,被告必须肯定地证明(即提供一些证据):(a) 他们试图避免的伤害超过了他们被指控的被禁止行为的危险; (b) 他们没有其他的合理选择; (c) 一旦危险过去,他们就停止从事被禁止的行为; (d) 他们自己并没有造成他们试图避免的危险。因此,对于上面所举酒驾者例子,如果被告驾驶的距离超出了逃离绑匪的合理必要范围,或者如果他们有其他合理的选择,那么紧急避险抗辩将不被承认。

中国

刑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条第1款,紧急避险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3]

其成立条件包括有:

  • 必须有需要避免的危险存在,包括人的危害行为、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
  • 危险必须正在发生,已经发生的危险将立即造成损害或正在造成损害而尚未结束。
  • 针对第三者的合法权益[4]:通过损害无辜者的合法权益(人身和财产)保全公共利益、个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从某种程度来说,若“电车难题”发生,法院可能以此作出无罪之判决,因刑法已明确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允许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 有正当的避险意图,包括避险认识和避险目的,对正在发生的危险的认识。
  • 限制条件包括:
    • 为了避免过多无辜第三方牵连其中,法律规定只能处于迫不得已的情况才能采用紧急避险,否则根据侵权责任法,当事人至少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不得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包括行为引起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避险过当,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 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第182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一款)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第二款)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第三款)”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均未对“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作出明确规定,只是设定“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之条款赋予行政机关自行裁决。

举例

机动车在路口等待红灯,后方有打开警笛警灯的应急车辆驶来。此时应急车辆前方的车辆闯红灯为应急车辆开道,视作紧急避险而非交通违法。

注释

  1. See Re A (Conjoined Twins: Surgical Separation) [2001] Fam 147
  2. See R v Dudley and Stephens [1884] 14 QBD 273 and R v Howe [1987] 1 AC 417
  3. 浅议紧急避险. 中国法院网. [2014-11-30]. 
  4. 范仲达 赵建峰. 论紧急避险的正当性根据. 江苏法院网. 2014-11-27 [2014-11-30]. 

参考文献

  • Christie, The Defense of Necessity Considered from the Legal and Moral Points of View, (1999) Vol. 48 Duke Law Journal, 975.
  • Fuller, Lon L. The Case of the Speluncean Explorers, (1949) Vol. 62, No. 4 Harvard Law Review [1] and The Case of the Speluncean Explorers: A Fiftieth Anniversary Symposium, (1999) 12 Harvard Law Review 1834.
  • Herman, United States v. Oakland Cannabis Buyer's Cooperative. Whatever Happened to Federalism? (2002) Vol. 95, No. 1 The Journal of Criminal Law and Criminology, 121.
  • Travis, M. The Compulsion Element in a Defence of Necessity (2000) [2]
  • Claus Roxin: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Band 1). 3. Auflage. Beck Verlag, München 1997, ISBN 3-406-42507-0, S. 606–666, 826–903. (德文)

参见

外部连接

  • §34 StGB (Memento vom 8. September 2011 im Internet Archive) Juristische Prüfung des rechtfertigenden Notstandes (deutsches Recht) (德文)
  • §35 StGB (Memento vom 8. September 2011 im Internet Archive) Juristische Prüfung des entschuldigenden Notstandes (deutsches Recht) (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