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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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機構 |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標誌 | |
行政長官 | 林鄭月娥 |
政務司司長 | 李家超 |
財政司司長 | 陳茂波 |
律政司司長 | 鄭若驊 |
部門資訊 | |
成立年份 | 1997年7月1日 |
總部 | 中國香港中西區金鐘添馬添美道2號 |
聯絡資訊 | |
網站 | www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英語: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簡稱香港特區政府)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部門的總稱。在1997年7月1日前,英佔香港的行政機關稱為香港政府(英語:Government of Hong Kong),而香港回歸後政府全名則改為上述名稱[注 1],並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沿用大部分原有制度。香港政府首長為行政長官,轄下有多名司局長負責管理各政府部門[1][2][3]。
歷史
明朝萬曆元年東莞縣分拆新安縣以後,據清朝宣統元年刊印的《新安縣志》所載,今香港全境受位於今深圳南頭的廣東新安縣延福鄉管轄(除清初遷界時期外)。1841年第一次鴉片戰爭尚未結束英軍即登陸香港島水坑口,同年成立香港政府(英語:Hong Kong Government 或 Government of Hong Kong)[4][5],並出版第一份《憲報》[6]。日佔時期曾短暫受日軍佔據,1945年8月30日英國重佔香港,香港民間簡稱三年零八個月苦難歲月就是指這日佔時期,續由英國管轄。1997年7月1日,香港回歸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成立。
1997年2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處理香港原有法律的決定》,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要求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其規定更改部分政府機構名稱。回歸時各部門名稱作下列改變:
- 行政機構:香港政府改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行政局改稱行政會議。布政司署改稱政府總部。布政司辦公室改稱政務司司長辦公室。財政司辦公室改稱財政司司長辦公室。律政署改稱律政司。布政司署政務科改稱民政事務局。布政司署憲制事務科改稱政制事務局。其餘原隸屬布政司署的決策科(如:布政司署運輸科、布政司署保安科等)均改稱局(運輸局、保安局);其首長由司(運輸司、保安司)改稱局長(運輸局局長、保安局局長)。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改稱廉政公署。皇家香港警務處(副名皇家香港警察隊)改稱香港警務處。皇家香港天文台改稱香港天文台。人民入境事務處改稱入境事務處。政務總署改稱民政事務總署。政務處改稱民政事務處。核數署改稱審計署
- 職稱:香港總督大致由行政長官取代。布政司改稱政務司司長。財政司改稱財政司司長。律政司改稱律政司司長。總督特派廉政專員改稱廉政專員。海關總監改稱海關關長。政務專員改稱民政事務專員。原隸屬布政司署的決策科首長由司(運輸司、保安司)改稱局長(運輸局局長、保安局局長);副首長由副司(副運輸司、副保安司)改稱副局長(運輸局副局長、保安局副局長[7])[注 2]
- 另見香港立法會及香港司法機構
職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二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行使下列職權:
- 制定並執行政策;
- 管理各項行政事務;
- 辦理本法規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的對外事務;
- 編制並提出財政預算、決算;
- 擬定並提出法案、議案、附屬法規;
- 委派官員列席立法會並代表政府發言。
機構設置
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又稱作是「特首」,負責領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此職位成立於1997年7月1日,大致代替香港總督的職權。行政長官由選舉委員會選出,並由中央人民政府的首長-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任命。其他政府主要官員亦由國務院任命。
除行政長官外,特區政府由3司13局56部門組成。
- 第一層是司長,即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和律政司司長。他們均是由行政長官委任,負責制訂香港政府最主要的政策,並直接向行政長官負責。
- 第二層是決策局,又稱為政策局,職能類似英國政府的內閣大臣和國務大臣(部長),負責制訂、統籌及檢討特訂範籌,如衞生、運輸、保安等的政策,和監督屬下執行部門的工作。所有決策局又共同組成政府總部。前行政長官董建華於2002年7月1日實行問責制之前,所有決策局均只向政務司司長或財政司司長負責;實行問責制後,改為直接向行政長官負責。2005年10月12日新任行政長官曾蔭權在他首份施政報告中又改為決策局先向政務司司長和財政司司長匯報,二人才再向行政長官匯報。
- 第三層是部門,是政府政策的執行部門,例如衞生署、警務處、社會福利署、建築署等。
政府的主要施政和行政工作由13個決策局和56個部門執行。 另外,少部分機構如廉政公署及審計署等皆直屬行政長官。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設置下列司長、決策局:
政務司司長
財政司司長
律政司司長
(不設決策局)
制度
政治體系
香港基本法第四章-政治體制沒有標明「三權分立」、「互相制衡」、「三權合作」的字眼[8]。按照中聯辦及港澳辦指出香港政治體制為「中央授權、三權分置、行政主導、司法獨立、行政長官代表特區行政區向中央總負責」。
- 行政機關
行政機關由行政長官領導。重要的公務員必須是連續15年在香港居住且沒有外國國籍的香港居民。行政長官當選後,他們必須向中央人民政府申請委任。特區政府僅行使製定和執行不同政策的權力;管理特區的日常行政事務和中央政府授權的對外事務;需要定期製作政策報告和預算,並諮詢立法會以接受各種詢問和合理的建議。[1]
- 立法機關(立法會)
立法會是經選舉委員會委員提名,警務處國家安全處判斷,國安委審查,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決定,再由選舉委員會委員、功能團體選民和地區直選選民選舉產生的。[9]非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和在國外具有居留權的永久性居民只能佔立法機關的20%。除第一個任期2年外,每個任期均為4年。立法會有權根據《基本法》制定,廢除和修改法律;根據特區政府提交的法案,審查和批准或否決預算;批准稅收和公共支出;聆聽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否決或通過;並可以詢問有關特區政府工作的問題;就任何相關利益進行辯論;同意或拒絕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和罷免;接受香港居民的投訴,並適當合法地處理;成立特別調查委員會以處理行政長官對非法行為的特別調查,並提議解僱行政長官。[10]
- 司法機關
包括終審法院、高等法院(包括上訴法院和初審法院)、地方法院、裁判法院、死因裁判庭、兒童法院和其他專門法院;此外,還有土地法院,勞資審裁處和小額錢債審裁處。終審法院行使最終判決權。法官必須由獨立委員會推薦,並由首席執行官任命。法院獨立審判,不受香港或任何中央當局的干預。被告和所有人均享有應有的合法權利。[11]
行政會議
行政會議由行政長官,官守成員及非官守成員根據基本法組成,是行政長官制訂政策的顧問團。官守成員一般由各司長及局長出任,而非官守成員則由行政長官自行決定,他們主要來自其他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和社會人士。
公營機構
香港政府除了由政府部門執行政策外,還有為數不少的公營機構,負責政府認為較需要社會人士參與的工作。這些機構由政府出資成立及資助,但不屬於政府體制,較政府部門有較多的自主權。例子有:管理全香港所有公立醫院的醫院管理局、協助香港工業發展的香港生產力促進局等。
公務員
香港公務員是香港特區政府常規雇傭關係職員,分佈在各大小政府部門。香港公務員提供的服務範圍廣泛,由公共工程和設施、清潔和公眾衛生,以至教育、消防、警務等。香港17萬名公務員一直竭誠為市民服務,高效專業,廉潔公正,備受各方贊譽,是維持香港有效管治和安定繁榮的中流砥柱。[12][13][14][15][16]
- 公務員守則/基本信念
所有公務員都必須恪守《公務員守則》所描述的下列基本規則: ·守法 ·誠實、廉潔 ·不偏頗 ·負責任
- 公務員隊伍管理
行政長官會依據《公務人員(管理)命令》,有法律權力聘任、解僱或紀律處分、處理公務員的申訴、制定規例。
- 公務員隊伍的整體管理和發展
三份重要文件:《公務人員(管理)命令》、《公務人員(紀律)規例》和《公務員事務規例》列出管理公務員擁有的權力。
紀律部隊人員的品行和紀律,亦是受到有關紀律部隊法例的規管着。
- 職系
公務員按工作職責分為18個不同職系,它們互不隸屬。[17]
- 政務職系
- 政務職系人員是專業的管理通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擔當重要角色。他們會定期被派往各決策局和部門擔任不同職位,平均每兩至三年調職一次。透過定期的職位調派,政務主任可以接觸不同層面,汲取各方面經驗,發展多方面才能和從事多樣化的工作。他們具備豐富的經驗、卓越的行政技巧及多方面才幹,又勇於面對挑戰,是政府的重要資產。
註釋
參考文獻
引用
- ↑ 1.0 1.1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組織圖. [2017-09-22].
- ↑ 香港政府部門組織架構. [2008-10-16].
- ↑ GovHK 香港政府一站通:政府架構. [2020-09-02].
- ↑ Wiltshire, Trea. [First published 1987] (republished & reduced 2003). Old Hong Kong - Volume One. Central, Hong Kong: Text Form Asia books Ltd
- ↑ 1997: Hong Kong handed over to Chinese control BBC Accessed 2008-10-16.
- ↑ Hongkong Gazette 1st May, 1841 香港政府憲報 一八四一年 五月一日 [1][永久失效連結]
- ↑ 臨時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PDF). 時立法會. 1998-03-19 [2016-01-20].
- ↑ 基本法 - 基本法 - 第四章 (TC)
- ↑ 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 (PDF). 政府新聞處. 2021 [2021-04-24].
- ↑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 - 立法機關的歷史. [2020-09-02].
- ↑ 香港司法機構 - 關於司法機構. [2020-09-02].
- ↑ 公務員事務局 - 主頁. [2020-09-02].
- ↑ 公務員事務局 - 公務員隊伍的管理. [2020-09-02].
- ↑ 公務員事務局 - 招聘事宜. [2020-09-02].
- ↑ 公務員事務局 - 政府職位空缺查詢系統. [2020-09-02].
- ↑ 公務員事務局 - 品行和紀律. [2020-09-02].
- ↑ 公務員事務局 - 職系管理. [2020-11-13].
來源
外部連結
- 香港政府一站通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組織圖(繁體 、簡體 )
- 常任秘書長及部門首長名單
- 香港政府首長級薪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