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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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平市
中国的市
院辖市(1928-1930,1930-1949)
1928年-1949年
面积 
• 
706平方千米(273平方英里)
人口 
• 
1672438
历史 
• 成立
1928年
• 废除
1949年
前身
继承
京兆地方
北京市
今属于 中国北京市

北平市,通称北平邮政式拼音Peiping汉语拼音Beiping),简称为“”,是民国时期设置的12个院辖市之一。在民国三年(1914年)至十七年(1928年)称京都市,中华民国首都。民国时期的北平市辖区约同今北京市城六区范围内,面积的一半。

历史沿革

战国时代燕国设置右北平郡,辖区在唐山市天津市蓟州区宁城县一带;西晋更名为北平郡;北魏时期的北平郡及其郡治北平县,辖区在保定市一带。其余历史地名“北平”则根本不在京津冀地区。明朝初年为贬低元大都,于是用“北平”(北平府)来指代燕京。至永乐还都北京,北平府这一名称仅使用了三十四年零五个月。

清朝宣统三年(1911年)辛亥革命后,民国元年(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定都金陵,称南京。同年3月,袁世凯将临时政府迁至北京,成为首都。中华民国伊始,北京的地方体制仍依清制,称顺天府。直至民国三年(1914年),改顺天府为京兆地方,直辖于北洋政府,市区称“京都市”。这一时期,北京新建了有轨电车系统,和一批现代的文化教育机构,如北京大学燕京大学清华大学辅仁大学协和医学院等。

民国十七年(1928年)国民革命军北伐,攻占北京张作霖撤回关外。后被日本关东军谋刺于皇姑屯东北易帜北洋政府结束运作。

北伐战争后,中华民国南京首都,撤销原京兆地方,1928年6月起京都遂改名为北平特别市。民国十九年(1930年)6月,北平市降格为河北省省辖市,同年12月复升为院辖市。这一时期,北平不具首都的地位。

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七七事变后,北平被日军占领,将北平改名为北京。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大日本帝国宣布向同盟国投降,中国抗日战争结束。同年8月21日第十一战区孙连仲部接收北京,并恢复原名北平

为与中国共产党对决,于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11月在蒋介石的命令下于北平成立华北剿匪总司令部。民国三十八年(1949年)1月,傅作义与中国共产党达成和平协定,率中华民国国军25万守军投降,1月3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平进入北平市,宣告“北平和平解放”。

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全体一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都定于北平。自即日起,改名北平为北京。”同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成立。

行政区划

1940年代的北京城区

民国初,北京城内划分为10区。民国十七年(1928年)12月19日北平市政府下令推行“地方自治”,设立市辖区(自治区)。将全市分为15个区,各区以序号命名。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接收后,全市分为16个区,各区以序号命名。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3月,原郊区的第十三区至第十六区调整分界,由原来4个区改为8个区,即第十三区至第二十区。至民国三十八年(1949年)1月底前不变。

管辖范围

民国时代的北平市辖区范围,大致相当于今日北京城六区略小。

人口

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公布的统计资料,北平市人口为167万2438人[1]

政府体制

1935年的北平市政府

市行政机构

从顺天府到京兆地方

清朝顺天府顺天府衙署,其首长称顺天府尹。民国元年(1912年)中华民国建立,顺天府仍维持旧制,顺天府衙署顺天府尹公署,首长为顺天府尹。民国三年(1914年)10月4日,中华民国大总统袁世凯颁布《京兆尹官制》(法律13号)及《京兆地方区域表》(教令第133号),改顺天府京兆,顺天府尹公署改为京兆尹公署,首长为京兆尹

北京作为新成立的中华民国的首都,市政管理体系仍然承袭清朝旧制。民国三年(1914年)4月,内务总长朱启钤鉴于京师市政的重要,划定市区,于顺天府下设立京都市政公所,置督办1人,由内务总长兼任。督办之下设总务处,综理全所事务。京都市政公所内部分设文书、登记、捐务等科。民国五年(1916年)9月,京都市政公所改组,裁撤总务处,仍设提调一职。督办之下分设文书、调查、经理、测绘、工程、交际、出纳7科,稍具市政组织规模。民国七年(1918年)1月,根据《京都市政公所暂行编制》,将科扩展为处,将营造局改为第四处。处设处长、副处长各1人。民国十六年(1927年)11月,颁行《修正京都市政公所暂行编制》,仍置督办、会办、坐办,会办改由京师警察厅总监兼任,以收合作之效;并为听取市民意见,增设评议会,评议长由督办兼任。

北平市

民国十七年(1928年)国民革命军北伐攻克京都后,1928年6月21日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第145次会议决定,“京都”于6月28日更名为“北平”,并设北平特别市,直隶国民政府[2]。此前的26日,任命北平特别市市长[3]。8月21日,北平特别市政府正式成立。依据《特别市组织法》,设市长1人、参事若干人,下置财政、土地等局。民国十七年(1928年)10月起,河北省政府驻此。民国十九年(1930年)6月,根据新颁布的《市组织法》,省会所在地必须为省辖市。由此,该市降格为河北省省辖市,直隶河北省政府。同年10月,河北省政府迁驻天津市。11月再次复升为院辖市,称北平市政府,直隶于行政院[4]

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7月,日军占领北平,随后改称“北京市”。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8月日本投降,北平光复,南京国民政府重组北平市政府。9月接管北京市,并宣布恢复该市原名称“北平市”,仍为院辖市;10月,北平市政府重新成立,仍直辖于行政院。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1月13日,行政院公布《北平市政府组织规程》[5],市政府直隶于行政院,设市长1人、参事2人,下置民政、财政等局。民国三十八年(1949年)1月31日,北平和平解放,由华北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北平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

历任行政长官

附:顺天府尹公署
附:京兆尹公署
北平特别市政府市长
  • 何成濬(1928年6月25日-7月13日,以市公安局长代行市长职务)
  • 何其巩(1928年6月25日任命,7月13日正式就职)
  • 张荫梧(1929年6月12日-1931年2月27日,期间曾由沈家彝代理)
  • 王 韬(1930年10月-1931年3月,暂行护理市长职务)
  • 周大文(1931年2月27日-1933年4月,北平特别市改为北平市)
北平市政府市长

参考文献

引用

  1. 民国直辖市、省辖市一览表(出自《行政区划论坛》)[永久失效链接]
  2. 国民政府公报》第71期,民国17年6月,第5页。
  3. 《国民政府公报》第70期,民国17年6月,第5页。
  4. 北平市政府 ,北京市档案馆,于2011-7-23查阅
  5. 《国民政府公报》第2726号,民国36年1月17日,第3页。
  6. 钱实甫. 北洋政府职官年表. 上海: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1991年: 页111. 
  7. 钱实甫. 北洋政府职官年表. 上海: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1991年: 页113. 
  8. 钱实甫. 北洋政府职官年表. 上海: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1991年: 页116. 
  9. 钱实甫. 北洋政府职官年表. 上海: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1991年: 页118. 
  10. 钱实甫. 北洋政府职官年表. 上海: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1991年: 页129. 
  11. 钱实甫. 北洋政府职官年表. 上海: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1991年: 页133. 
  12. 12.0 12.1 钱实甫. 北洋政府职官年表. 上海: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1991年: 页138. 
  13. 钱实甫. 北洋政府职官年表. 上海: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1991年: 页140. 
  14. 钱实甫. 北洋政府职官年表. 上海: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1991年: 页142-144. 

来源

书籍
  • 傅林祥、郑宝恒 著:《中国行政区划通史 中华民国卷》
  • 中华民国国史馆 著:《中华民国史 地理志》

参见

前任:
南京市
中华民国中央政府所在地
1912年 - 1928年
继任:
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