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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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1949年9月27日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规定即将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国都(首都)、纪年国歌国旗的事宜。

决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定于北京,恢复了北京的国都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改用公元纪年

义勇军进行曲》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就成为临时的国歌。1978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曾经修改了国歌歌词,但是于1982年恢复为原来的歌词。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以宪法修正案规定,《义勇军进行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自开国那天起,就是“五星红旗”;《决议》对国旗图样含义作出解释:“象征中国革命人民大团结。”

参考文献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