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元首

本页使用了标题或全文手工转换,现处于不转换模式
求闻百科,共笔求闻

国家元首国家的代表象徵,履行宪法賦予之權力和義務。君主立憲制下,国家元首是君主,稱號包括國王女王天皇蘇丹等。共和制下,国家元首通常的称号是总统,亦有其他稱號,例如部分社会主義国家名義上的元首被稱作国家主席國務委員會主席。也有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首长作為国家元首的情況。1998年修憲取消国家主席朝鮮和實行总统制以前的蘇聯等。視乎各國政治體制,国家元首未必有行政權,除总统制及雙首長制的国家元首外,不少国家元首僅是位高權不重的名譽職務,只具有象徵意義,不掌握實權,例如日本天皇君主立憲制)、德国总统議會制)等。而在部分社会主义国家中,遵循“三位一体”制度下的国家元首制,執政黨總書記、兼任国家元首、軍事統帥,以获得代表国家的身分和軍事統帥權,但国家元首職務的權力和地位仍在執政黨領袖之下。例如中国朝鮮越南老挝苏联东德等社会主义国家。

「元首」一詞由來

「元」有最第一、初始之意,「首」即頭,比喻君主、領袖。《尚書·虞書·益稷》中,數次以「元首」代指君主,「股肱」(大腿和胳膊)代指百官。《幼學瓊林》解釋說:「天子尊崇,故稱元首;臣鄰輔翼,故曰股肱。」

後世多用《尚書》典故,稱君為元首,臣為股肱。如魏徵《諫太宗十思疏》:「凡百元首,承天景命。」

晚清時借以翻譯Head of State,因英语head意与「頭」相通。

总统制下的国家元首

总统制下的国家元首通常由选举選出,是行政機關的首長,独立於立法機關。屬行政機關的政府只向总统負責,总统有權任命和解僱而無需經過議會,因而有相当大的行政权。

一些总统制国家(例如美国)的国会可決定是否贊同主要官員的任命、討論候任人是否合適,但沒有權批准或否決任命。任命後的主要官員不必向国会集體負責,与議會制的問責不同。

有些接近总统制的国家設有「总理」一職。這些「總理」的政治影響力通常不大,有些更只是管理人员而並非政治家。与內閣制的總理(或稱首相)不同,总统制的「總理」沒有憲法賦予的實權,政治地位比較低,通常負責政府日常運作,並只向总统負責,而不是議會。簡言之,內閣制下的總理領導執政黨和政府;总统制下的總理卻是服務政府,如其他官員一樣,可能隨時被解職。

美洲国家普遍採用总统制,美国是其中的代表。雖然大部分的总统由民主選举產生,也有部分国家元首是發動政變起义奪權而產生(如古巴革命後出任總理菲德尔·卡斯特罗)。总统制的特徵是行政機關的权力普遍较議會大,总统作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腦,具有相当大的行政权,若无立法及司法的制衡,总统与君主獨裁制可有相似的地方。

美国的总统制源自18世紀英国西敏制。当时英国君主的權力仍然很大,通過內閣控制英国政府国会無權過問。所以有人认为,現代的总统制事實上承襲自18世紀欧洲的「舊制度」。直至1868年,美国总统安德鲁·约翰逊受国会弹劾,幾乎丟職,总统權威受削,但隨著很多歐洲国家的政治制度從行政(首長)主導發展成国会(內閣)主導,曾有人預測美国会跟隨歐洲模式,從总统制漸變為半总统制甚至內閣制,令美国眾議院議長成為權力核心,變為名義上的美国總理,但這一假想最终並未实现。20世紀初西奥多·罗斯福伍德罗·威尔逊两位总统的領導令美国总统这一职位重建及增強政治影響力,使总统成為美国的象徵。

議會制下的国家元首

議會制(又稱內閣制)的国家中,国家元首(君主立憲制下的君主議會共和制下的总统)只是国家的象徵,理論上拥有行政權力(所以英国政府目前稱為女王陛下政府,即理論上政府是屬於君主的,而不是議會的)。事實上,憲制經歷漸進的演變,由首相總理領導的內閣行使實際權力,首相或總理由国会選出,內閣向国会負責,必須得到国会大多數的支持,国会有權向首相或總理領導的內閣提出信任動議。因此,政府內閣代元首處理行政事務,但向国会問責。但議會制下的国家元首往往保留若干传统以及憲制特權,例如英国女王在現行英国君主立憲制當中具備咨詢權、褒奬權及警告權,部份国家的总统仍拥有解散国会的有限權力。此外,英国首相還必須每周會見女王,匯報政務以及咨詢女王意見。在一些特殊問題上,女王甚至會行使其警告權,這種每周會面是正式且嚴肅的。對首相來說,与女王的會面可能要比接受下議院質詢更加重要,因為首相給女王的彙報往往更加詳細和坦誠。

議會制国家中,以往憲法賦予国家元首很大的行政權力,有如总统制下的总统。隨著時代變遷而演化出的問責制,各國国家元首的性質常是象徵性

英聯邦国家的議會制依據一系列的憲法條文、不成文法、慣例、樞密院令英王制誥等運作。總督在特殊的情況下可能有額外的權力,例如1975年,澳洲爆發憲政危機,澳洲總督約翰·柯爾解除澳洲總理高夫·惠蘭的職務。

国家元首可能會在国家陷入危機的情況下濫用大權。1922年,含糊過時的意大利王國憲法讓國王维托里奥·埃马努埃莱三世能夠在有爭議的情況下任命贝尼托·墨索里尼大臣會議主席(總理)。

1940年,納粹德国進攻比利時,國王利奧波德三世德軍投降,違反首相于贝尔·皮埃洛的意見,当时首相決定遷往英国组织流亡政府。利奧波德三世认为他要根據登基時的宣誓,對他的政府負責,而他判定,他的政府對抗德国是錯誤的,會損害比利時的国家利益,於是他代表国家,投降德国。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雖然經投票後比利時的人民容許他續任,但由於他的做法引起的爭議不斷,最終只好禪讓王位予其子鮑德溫一世

半总统制下的国家元首

半总统制又稱雙首長制,兼具总统制和內閣制的特點,政府需向总统国会負責。根據法国現行的法蘭西第五共和國憲法,总统任命總理,需要得到眾議院(Chamber of Deputies)支持。所以當国会被反對派控制時,总统只能從反對派中揀選總理,稱為共治(Cohabitation)。例如,1980年代,左派的法国总统弗朗索瓦·密特朗任命了新戴高樂派(右派)的雅克·希拉克為總理。(法国的「共治」通常由总统負責制定国家的國防、外交政策,總理則負責國內的內政。)有些国家的政制逐步演化成類似半总统制,甚至总统制,例子有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的魏瑪共和國。魏瑪共和國的憲法規定,聯邦大总统任命的內閣要向国会(Reichstag)負責,但民選总统在緊急情況下可運用很大的酌情權。最初总统只是象徵元首,政務由国会主持。但由於当时社会動盪不安、政局不穩,总统開始運用緊急權力。1932年,權力嚴重失衡,就算總理在国会得到支持,总统興登堡也能隨意廢立。最後,興登堡沒有諮詢国会,利用職權任命了阿道夫·希特勒當總理,造就了納粹的獨裁統治。採行半总统制的国家或政權尚包括俄罗斯波蘭等。

無行政權力的国家元首

無行政權力的国家元首完全沒有實權,通常称之为虚位元首。在不同的国家,這些元首的權力和職責各異。1970年代,瑞典通過現代憲法,瑞典國王議會的一切權力被廢除。但內閣每月仍會向國王在王宮內正式匯報。相反,無實權的爱尔兰总统要接觸內閣官員需經過總理辦公室安排,但總理仍會向总统匯報;总统不能取得政府文件。

值得注意的是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四部《宪法》,即《八二宪法》,在国家机构一章中恢复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规定,重新设置自《七五宪法》废除的国家主席、副主席职务[1],但取消了《五四宪法》中赋予国家主席的两项职权,包括召开最高国务会议和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失去了宪法赋予的行政参与权、立法提案权和名义上的军事统帅权,也不再设立作为国家主席办事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办公厅[2][3]。在八二宪法审议过程中,邓小平指出:“还是要设国家主席,有国家主席代表国家比较好,但是对国家主席的职权可以规定得虚一点,不要管具体工作,不要干涉具体政务”。[4]虽然自1993年开始,国家主席由中共中央总书记和中央军委主席担任,不过国家主席职务的本质上还是属于虚位元首。2018年的宪法修正案取消了国家主席的连任限制,不过没有增加其任何权力。

無行政權力的国家元首在20世紀出現。

著名的例子包括:

国家元首的備位元首

在「总统制」的国家,副总统為中央政府的行政部門位階第二高的長官,僅次於总统,並協助总统處理國政,也是总统的執政夥伴及顧問和代表总统出席重要場合。副总统也是「備位元首」,當作為国家元首的总统在任期當中死亡、因犯罪被解除職務或是不能視事時,副总统繼位之。有些国家的副总统基本上沒有任何職權,但可經总统授權行使若干權力,權限內容由各國憲法明定之。在「半总统制」国家中,副总统一職不是必要設的職位,例如在俄罗斯,如果总统出缺一般由總理代理職務,直至選出新总统。在社会主義国家當中,備位元首一般稱之為国家副主席國務委員會副主席,作為協助国家主席國務委員會主席工作的黨和国家領導人。在議會共和制国家當中,備位元首一般不是必要設立的職務,因為多數議會制国家的国家元首為無行政權力的虛位元首。美国是全世界第一個施行的总统制的政體,從1789年至今一直維持,並且一開始就考量到了作为国家領導人的总统有可能會發生不能視事的情形,故從第一任总统喬治·華盛頓時便有一位副总统約翰·亞當斯同時在位,其任期与总统的完全一樣,因此可以說,美国副总统的历史就与美国总统的历史一樣長。美国副总统兼任參議院議長。

著名的例子包括:

分类的複雜性

雖然有清晰的類別,但有時卻難以把国家元首歸類。

議會制的列支敦士登在2003年修改憲法,賦予列支敦士登親王很大的權力,可以否決立法和解散內閣。相對於議會,親王的權力加強了,這可以說該國的政制發展方向是半总统制。同樣,1974年希臘修改憲法,加強了总统權力,使希臘的国家元首變得与法国半总统制下的总统更為相似。英国君主理論上可以解散政府,所以嚴格來說英国是类似于半总统制国家。

界定国家元首的類別時,應同時觀察国家的實際運作,而不應只談理論。19世紀以來英国君主從未逼令政府首腦下台;希臘一直以來都是實行議會制。所以,除非列支敦士登親王行使法理上容許的權力,否則該國政治體制應該仍被視為議會制。相反,雖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一個無實權的職位,然而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未禁止国家主席擔任其他公职和黨內職務,因此从1993年時任中共中央總書記江澤民接任国家主席起,除过渡时期(如习近平在2012年11月出任中共中央总书记至2013年3月担任国家主席之间的大约四个月左右的時間)以外,国家主席都會依照慣例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這個黨內最高職位的擔任者出任而握有實權。而在俄罗斯等部分国家,国家元首是否掌握实权往往因担任者而异:当2000年-2008年及2012年5月7日至今政治强人普京担任俄罗斯总统期间,俄罗斯总统的实际地位与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基本上一致。而2008年至2012年间普京改为担任俄罗斯总理时,外界更倾向于认为俄罗斯的政体与德国印度等国家的内阁制相似。

2021年8月,各国或政權现任元首名称有20种:

使用數量 使用名稱 使用国家或政治實體
154 总统
  1.  阿尔巴尼亚
  2.  阿尔及利亚
  3.  安哥拉
  4.  阿根廷
  5.  亞美尼亞
  6.  奥地利
  7.  阿塞拜疆
  8.  孟加拉国
  9.  白俄罗斯
  10.  贝宁
  11.  玻利维亚
  12.  博茨瓦纳
  13.  巴西
  14.  保加利亚
  15.  布基纳法索
  16.  缅甸
  17.  布隆迪
  18.  佛得角
  19.  喀麦隆
  20.  中非
  21.  乍得
  22.  智利
  23.  哥伦比亚
  24.  科摩罗
  25.  刚果民主共和国
  26.  刚果共和国
  27.  哥斯达黎加
  28.  科特迪瓦
  29.  克罗地亚
  30.  塞浦路斯
  31.  捷克
  32.  吉布提
  33.  多米尼克
  34.  多米尼加
  35.  厄瓜多尔
  36.  埃及
  37.  薩爾瓦多
  38.  赤道几内亚
  39.  厄立特里亚
  40.  爱沙尼亚
  41.  埃塞俄比亚
  42.  斐济
  43.  芬兰
  44.  法国
  45.  加蓬
  46.  冈比亚
  47.  巴勒斯坦
  48.  格鲁吉亚
  49.  德国
  50.  加纳
  51.  希腊
  52.  危地马拉
  53.  几内亚
  54.  几内亚比绍
  55.  圭亚那
  56.  海地
  57.  洪都拉斯
  58.  匈牙利
  59.  冰岛
  60.  印度
  61.  印尼
  62.  伊朗
  63.  伊拉克
  64.  爱尔兰
  65.  以色列
  66.  意大利
  67.  哈萨克斯坦
  68.  肯尼亚
  69.  基里巴斯
  70.  韩国
  71.  科索沃
  72.  吉尔吉斯斯坦
  73.  拉脱维亚
  74.  黎巴嫩
  75.  利比里亚
  76.  立陶宛
  77.  北马其顿
  78.  马达加斯加
  79.  马拉维
  80.  马尔代夫
  81.  马里
  82.  马耳他
  83.  马绍尔群岛
  84.  毛里塔尼亚
  85.  毛里求斯
  86.  墨西哥
  87.  密克羅尼西亞聯邦
  88.  摩尔多瓦
  89.  蒙古
  90.  黑山
  91.  莫桑比克
  92.  纳米比亚
  93.  瑙鲁
  94.  尼泊尔
  95.  尼加拉瓜
  96.  尼日尔
  97. 阿尔察赫
  98.  尼日利亚
  99.  巴基斯坦
  100.  帕劳
  101.  巴拿马
  102.  巴拉圭
  103.  秘鲁
  104.  菲律宾
  105.  葡萄牙
  106.  波兰
  107.  罗马尼亚
  108.  俄罗斯
  109.  卢旺达
  110.  圣马力诺
  111.  聖多美和普林西比
  112.  塞内加尔
  113.  塞尔维亚
  114.  塞舌尔
  115.  塞拉利昂
  116.  新加坡
  117.  斯洛伐克
  118.  斯洛文尼亚
  119.  所罗门群岛
  120.  索马里
  121.  南非
  122.  南苏丹
  123.  西班牙
  124.  苏丹
  125.  斯里兰卡
  126.  苏里南
  127.  叙利亚
  128.  塔吉克斯坦
  129.  坦桑尼亚
  130.  泰国
  131.  东帝汶
  132.  多哥
  133.  突尼斯
  134.  土耳其
  135.  土库曼斯坦
  136.  千里達及托巴哥
  137.  阿联酋
  138.  乌干达
  139.  乌克兰
  140.  美国
  141.  乌拉圭
  142.  乌兹别克斯坦
  143.  委内瑞拉
  144.  也门
  145.  赞比亚
  146.  津巴布韦
  147.  瓦努阿图
  148. 伪“北賽普勒斯土耳其共和國
  149.  索马里兰地区
  150.  西撒哈拉
  151.  阿布哈茲地区
  152.  南奥塞梯地区
  153.  德涅斯特河沿岸
51 總督
42 女王
14 國王
4 国家主席
2 蘇丹
3 埃米爾
2 大公
2 親王
1 国务委员长
1 天皇
  1.  日本
1 最高元首
1 国家元首
2 共和國元首
1 教宗
1 大教長
1 总统委員會主席
1 執政官
1 主席團
  1.  波黑
1 聯邦委員會
  1.  瑞士

国家元首的職權

国家元首未必賦行以下所有職責,需視乎元首所屬類別。

外交主官

  • 国家元首向大使公使外交官員发放派遣国國書(Letters of Credence),以示派駐大使。沒有此程序,大使未算履職,沒有外交豁免權。
  • 国家元首接收其他国家呈送的國書,以示接納使節。
  • 国家元首代表国家簽署国际條約,也可授權官員印上国家元首的名字。
例:德国的憲法第59(1)條:
“外交上,聯邦总统代表聯邦本身。他代表聯邦与別國締結條約。他委任和接納使節。”

行政首長

不論共和制或君主制,絕大多數国家的国家元首有行政權。总统制的国家元首就是行政首長。議會制的行政機關理論上由国家元首領導,實際上元首必然會「諮詢」首相或內閣。實行這種制度的国家有澳洲奧地利加拿大丹麥法国[来源请求]意大利英国等。有些国家明文規定国家元首無行政實權,如爱尔兰瑞典。但不論元首是否有實際行政權,其對於現時政治以及政策看法,影響絕非尋常。

例1(总统制):美国憲法第2章第1節:
“行政權力授予美利堅合眾國总统。”
例2(維多利亞時代君主立憲制):1900年「英聯邦澳洲憲法」法第II章第61節:
“英女王對英聯邦国家有行政權;總督是女王的代表,代女王行使權力。女王有權执行和維護憲法和英聯邦国家的法律。”
例3(20世紀中葉君主立憲制):1953年丹麥憲法第12節:
“在憲法的規限下,國王通過官員就國土上的一切事務行使權力。”
例4(現代共和內閣制):1975年希臘憲法第26(2)條:
“行政權由希臘总统和政府行使。”

任命官員

  • 国家元首任命主要官員,如內閣成員、總理、首相、大法官等。在大部分的議會制国家,這只是儀式上的規定:首相的任命必先得国会同意,其他官員的任命則由首相建議。有些国家元首無權任命政府首腦,如1974年瑞典憲法規定瑞典首相由国会議長而不是國王任命。
  • 国家元首可辭退官員。在某些国家,決定前元首要先向政府首腦「諮詢」。例如,爱尔兰总统可辭退內閣成員,但必須先向總理「徵求意見」。有些国家元首理論上有權辭退政府首腦,但極少發生,而且具爭議性。例如1975年澳洲總督辭退總理,引發澳洲憲政危機
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任免国务院总理。”
例2:《爱尔兰共和国宪法》第13.1.1條:
“總理(Taoiseach)經下議院(Dáil Éireann)提名由总统任命。”

簽署法令

大多數国家的法案經議會通過後需由国家元首簽署才能成為法案。总统制下的国家元首(即总统)有權否決法案。在大部分的議會制国家,国家元首不能拒絕簽署法令。簽署法案的程序稱為法令頒布(Promulgation),英聯邦国家也稱為御准(Royal Assent)。

例1(总统制):美国憲法第1章第7節:
“法案經眾議院及參議院通過後,需得总统簽署才能成為法律。”
例2(議會制):以色列基本法第11.a.1節:
“总统簽署法案,涉及总统權力的法案除外。”

在一些議會制国家,国家元首仍保留若干權力:

  • 否決議案,直至議會重新討論,並且第二次通過。
  • 延遲簽署法案,甚至無限期擱置。(通常在實行君主特權(Royal Prerogative)的国家,而且極少使用)
  • 把法案提交法院審議法案是否合憲。
  • 把法案提交公民投票(如爱尔兰总统)

軍隊最高統帥

例:美国憲法第2章第2節:
“总统是合眾國的陸軍、海軍的最高統帥。”

召集及解散立法机构

  • 国家元首可召集和解散議會。在議會制国家,首相或內閣「建議」元首召集或解散議會。在某些議會制和雙首長制的国家,元首可自行召集和解散。有些国家的議會有任期,不可提前选举;有些国家的議會雖然有任期,但国家元首在特定情況下有權解散国会。當議會通過對首相的不信任動議,有些国家容許国家元首拒絕總理提出的解散国会要求,因此總理可能需要辭職。
例:爱尔兰憲法第13.2.2條:
“當總理在議會中得不到大多數支持,並提出解散国会,总统可行使不受限制的酌情權,拒絕總理的建議。”

司法權

  • 君主制時期,審判機關釋法、執法,均以君主名義执行,原因出於君權神授說,君主即現世的神,無論何人於何時何處犯罪,君主均有權力加以制裁。相對的,君主也有不受控告的特權,任何人絕不能懷疑代表神的君主他的正確性。而君主也有權赦免犯罪者的罪。現在這些權力部分隨著民主制的實施,或多或少有所不同。例如多數以总统為元首的憲政国家,其不受控告的特權,限於其元首任期內;若未獲連任,其控告人還是能提起訴訟的。

国家象徵

国家元首是国家的象徵。很多国家的政府辦公室、机场、圖書館、学校、軍營、建筑物都掛有国家元首的相片、肖像或畫像。此做法可追溯至中世紀時代,作用是讓人民把国家元首与政府連繫起來。但若過份吹捧,可能會做成个人崇拜。當个人崇拜風行全國,国家元首的形象可能會超越国旗、憲法、建國者等,成為国家唯一的象徵。

外交事務上,第一個迎接重要外賓的通常是国家元首。国家元首會盡地主之誼,邀請來訪的貴賓到官邸用膳或參加宴會。

在一部分国家,国家元首在就职时往往同时被授予该国的最高勋章,而这类最高勋章往往仅属于该国元首佩戴,以下为一部分案例:

国家/政權 最高勋章 勋章图像 国旗 國徽 适用范围
 日本 大勛位菊花章頸飾 日本
 大韩民国 無窮花大勛章 大韩民国
 法国 法国榮譽軍團勛章軍團長勛位 法国
 马来西亚 联邦皇家册封及王族勋章 马来西亚

国家元首產生辦法

国家元首的法定任期及连任继任方式

君主制

君主制下的国家元首除非主动禅位或被废黜,一般任期终身。君位空缺后由有血缘关系储君继承。

共和制

法定任期

共和制政體之元首法定任期大多在4至7年之间,亦有个别国家的元首法定任期偏短(如圣马力诺执政官只有半年,瑞士联邦总统联邦委员会主席)任期只有一年),而部分国家曾出现法定的终身元首(如原南斯拉夫总统铁托)。

以下为部分共和制政治实体元首现时的法定任期,粗体字为连任次数不限:

法定任期 职务名称 现任元首
0.5年 圣马力诺执政官 圣马力诺执政官列表
4年 美国总统
巴西总统
埃及总统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主席团轮值主席
喬·拜登
雅伊爾·博索納羅
阿卜杜勒-法塔赫·塞西
米洛拉德·多迪克
5年 朝鲜国务委员会委员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古巴共和国主席
法国总统
德国总统
金正恩
习近平
米格尔·迪亚斯-卡内尔
埃马纽埃尔·马克龙
弗兰克-瓦尔特·施泰因迈尔
6年 俄罗斯总统
菲律宾总统
新加坡总统
委内瑞拉总统
弗拉基米尔·普京
杜特尔特
哈莉玛
马杜罗
7年 以色列总统
意大利总统
爱尔兰总统
叙利亚总统
鲁文·里夫林
塞尔焦·马塔雷拉
迈克尔·希金斯
巴沙尔·阿萨德

继任或代理方式

共和制政體之元首出缺,一般有以下两种继任方式:

總督

總督(Governor-General)是英国王室駐英联邦王国的代表。英聯邦国家加拿大澳洲新西兰等的国家元首伊利沙白二世居住在英国總督受委任成為女王的代表,16个英联邦王国奉英国君主為国家元首。

總督履行国家元首的部分職務,但法理上總督不是国家元首,只是国家元首的代表。因為君主及皇室甚少運用特權直接干涉王国事務,故實際上總督近乎为一國之首。參見加拿大女王

外交場合上,總督的地位和享有的待遇有如国家元首。

所属国家 职务名称 现任领袖
英聯邦王國
 安提瓜和巴布达 安提瓜和巴布達總督 现任为罗德内威廉姆斯 Rodney Williams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亞總督 现任为大衛·赫利
 巴哈马 巴哈馬總督 现任为科尼利厄斯·A·史密斯
 巴巴多斯 巴巴多斯總督 现任为桑德拉·梅森
 伯利兹 伯利茲總督 现任为楊可為
 加拿大 加拿大總督 现任为朱莉·帕耶特
 格瑞那達 格林納達總督 现任为Cécile La Grenade女爵
 牙买加 牙買加總督 现任为帕特里克·艾伦
 新西兰 新西蘭總督 现任为帕齐·雷迪
 巴布亚新几内亚 巴布亞新几内亚總督 现任为鲍勃·达达埃
 圣基茨和尼维斯 聖基茨和尼維斯總督 现任为塔普利·西頓
 圣卢西亚 聖盧西亞總督 现任为内维尔·塞纳克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總督 现任为苏珊·杜根
 所罗门群岛 所羅門群島總督 现任为戴維·武納吉
 图瓦卢 圖瓦盧總督 现任为亚科巴·伊塔莱利·塔埃阿
屬地
 福克蘭群島 福克蘭群島總督 现任为尼格尔·菲利普斯
 直布罗陀 直布羅陀總督 现任为艾德·戴维斯
 聖赫勒拿 聖赫勒拿總督 现任为麗莎·菲利普斯
 新南威爾士州 新南威尔士總督 现任为瑪格麗特·比茲利
 昆士兰州 昆士蘭總督 现任为保羅·德·澤西
 南澳大利亞州 南澳州總督 现任为黎文孝
 塔斯馬尼亞州 塔斯馬尼亞總督 现任为凱特·華娜
 維多利亞州 維多利亞總督 现任为琳达·德绍
 西澳大利亚州 西澳大利亞總督 现任为金·比兹利
 卑诗省 不列顛哥伦比亚省督 现任为珍妮特·奧斯汀
 曼尼托巴省 緬尼托巴省督 现任为珍妮絲·費爾蒙
 纽芬兰与拉布拉多省 紐芬蘭和拉布拉多省督 现任为Judy Foote
 魁北克 魁北克省督 现任为納西斯-福圖納特·貝洛
 安大略省 安大略省督 现任为杜德斯威爾

稱號

除了总统、國王、女王,国家元首的稱號還包括:

国家 稱號
 科威特
 卡塔尔
埃米爾(Emir)
 日本 天皇
 列支敦士登
 摩纳哥
 安道尔
親王(Prince)
 萨摩亚 国家元首(Head of State)
 卢森堡 大公(Grand Duke)
 梵蒂冈 教宗(Papa)
 圣马力诺 執政官(Captain Regent)
 阿曼
 文莱
蘇丹(Sultan)
 中国
 越南
 老挝
 古巴
国家主席(President)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國務委員會委員長
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委员长
 “顿涅茨克人民共和国”
 “卢甘斯克人民共和国”
共和國元首
 马来西亚 最高元首
 波黑 主席团主席
 利比亚 利比亚总统委员会主席
 瑞士 (包含总统(委員會主席)在內的七名委員
File:Flag of Germany (1935–1945).svg 納粹德國 元首(Führer)
Template:Country data 伪满洲国 執政
 英格兰共和国 護國公(Lord Protector)

已經廢除君主制国家/地区的君主稱號

国家/政權 稱號 当时旗幟 現今旗幟
 大清大清帝国 皇帝 清朝 中华人民共和国
Template:Country data 伪满洲国大满洲帝国 皇帝 Template:Country data 伪满洲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韩帝国韓國 皇帝朝鮮語:황제/漢字:皇帝) 大韓帝國 大韩民国
 阮朝越南帝國 皇帝越南语:Hoàng đế/漢字:皇帝) 阮朝 越南
 俄羅斯帝國俄罗斯帝國 沙皇俄语царь
皇帝俄語:император)
俄罗斯帝国 俄罗斯联邦
 法国法兰西帝国 皇帝法語:Empereur des Français) 法国 法国
 德意志帝国德意志帝國 皇帝德語:Kaiser) 德意志帝国 德国
 奥匈帝国奧匈帝國 皇帝德語:Kaiser) 奥匈帝国 奥地利
 奥斯曼帝国奧斯曼帝國 苏丹土耳其語:Sultan) 奥斯曼帝国 土耳其
 利比亞王國利比亞王國 国王阿拉伯语:ملك) 利比亞王國 利比亚

統計

官邸

国家或政權之元首通常有特定的官邸作为其辦公處所,有些兼做起居處所,以下是其中比较著名的官邸:

国家/政權 元首 元首官邸
 美国 美国总统 白宫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南海(非正式,亦为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所在地)
 日本 日本天皇 皇居(位于东京都千代田区,19世紀以前住于京都御所
 俄罗斯 俄罗斯聯邦总统 克里姆林宮
 大韩民国 韓國总统 青瓦台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朝鲜国务委员会委员长 朝鮮勞動黨中央委員會1號樓龙城官邸
 菲律宾 菲律賓总统 馬拉干鄢宮
 印尼 印尼总统 独立宫
 英国 英国君主 白金汉宫
 法国 法国总统 爱丽舍宫
 德国 德国总统 貝爾維尤宮
 梵蒂冈 教宗 宗座宮
 意大利 意大利总统 奎里纳尔宫
 泰国 泰國國王 长青宫
 罗马尼亚 羅馬尼亞总统 羅馬尼亞人民宮
 马来西亚 馬來西亞最高元首 国家皇宮
 越南 越南国家主席 主席府
 老挝 老撾国家主席 主席府
 印度 印度总统 总统府
 巴基斯坦 巴基斯坦总统 总统府
 伊朗 伊朗最高領袖
伊朗总统
最高領袖官邸
薩阿德·奧包德宮殿群
 以色列 以色列总统 总统府
 土耳其 土耳其总统 总统府
 瑞典 瑞典國王 斯德哥爾摩王宮
 西班牙 西班牙國王 馬德里王宮
 葡萄牙 葡萄牙总统 貝倫宮
 波兰 波蘭总统 总统府
 新加坡 新加坡总统 总统府
 奥地利 奧地利总统 霍夫堡宮
 捷克 捷克总统 布拉格城堡
 墨西哥 墨西哥总统 国家宮
 巴西 巴西总统 晨曦宮
 阿根廷 阿根廷总统 玫瑰宮
 哥伦比亚 哥伦比亚总统 納里尼奧宮
 埃及 埃及总统 赫里奧波里斯宮
 阿尔及利亚 阿爾及利亞总统 毛拉迪亞宮
 南非 南非总统 新曙光宮
 尼日利亚 尼日利亞总统 阿蘇別墅
 埃塞俄比亚 衣索比亞总统 国家宮
 肯尼亚 肯亞总统 总统府
 刚果民主共和国 剛果民主共和國总统 国家宮

总督府(Government House)指地方长官住的官邸。例如澳大利亚总督住在堪培拉的总督府。但也有例外。虽然加拿大宪报上的声明写着总督的官邸是总督府,但加拿大总督实际上住在里都堂)。

注释

  1. 俄罗斯聯邦副总统(1991年12月25日前為俄罗斯蘇維埃聯邦社会主義共和國副总统)是當在任的俄罗斯总统出缺(於任內死亡、辭職或者遭到彈劾),將繼任成為新任的总统的第一繼任人選。此外,在俄罗斯总统成為無法履行总统職責的情況下,俄罗斯副总统將承擔总统職責。 自1993年俄罗斯憲政危機後,俄罗斯副总统一職被廢除,俄罗斯总理成為第二最高級別的官職,同時在俄罗斯总统的失能或辭職的情況下,俄罗斯總理將成為代理总统。
  2. 韩国副总统第一共和國時代以副大統領的名称设置。当初以国会議員的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出,第1次憲法改正(1952年7月7日)后变为由国民的普通、平等、秘密、直接选举的方式選出。但是四月革命後的第3次憲法改正后、副总统一職被廢止。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在1975年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与国家主席一起被修宪废除,于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被重新设立。

参考文献

  1. 国家主席是什么样的国家机构?. 新京报网. 2013年3月14日 [2013-03-14]. 
  2. 憲法与国家政治體制(二)——王漢斌訪談錄. 關於1982年憲法的起草過程. 百年潮. 2011年第6期 (中共中央黨史研究室). 2011-05-30 [2018年4月27日] (繁体中文(中国香港)). 
  3. 百年潮2011年第6期目錄. 中国共產黨历史網. 2011-06-02 [2018年4月27日] (繁体中文(中国香港)). 
  4. 虚与实:中国国家主席的地位及作用的演变--中国共产党新闻-人民网. [2020-04-13]. 
  5. Marc Frank. Explainer: What is old and new in Cuba's proposed constitution. Reuters. 2019-02-21 [2019-02-24]. 

参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