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韩合并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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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韩合并条约
條約類型吞并条约
条文日韓合併
蓋章日1910年(明治四十三年)8月22日
生效日1910年8月29日
失效日1965年6月22日
簽署者李完用
寺内正毅
締約方 大韩帝国
 日本帝国
語言韩语
日语
日韓合併條約
日文名稱
日文汉字日韓併合条約
韓国併合条約
韓国併合ニ関スル条約
平假名にっかんへいごうじょうやく
かんこくへいごうじょうやく
かんこくへいごうにかんするじょうやく
羅馬字Nikkan Heigō Jōyaku
Kankoku Heigō Jōyaku
Kankoku Heigō Nikansulu Jōyaku
韓文名稱
谚文한일병합조약
한일합방조약
한일합방늑약
韩文汉字韓日倂合條約
韓日合邦條約
韓日合邦勒約
文观部式Hanil Byeonghap Joyak
Hanil Hapbang Joyak
Hanil Hapbang Neugyak

日韓合併條約(日语:韓国併合ニ関スル條約かんこくへいごうにかんするじょうやく朝鲜语:한일 병합 조약韓日倂合條約),是大韓帝國內閣總理大臣李完用旧日本帝国代表寺內正毅于1910年8月22日签订的条约,將朝鲜半岛主权割与日本,同月29日公告,大韓帝國正式覆滅,歸日本統治。[1]

大韩民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方面认为,该条约基于之前日本军逼宫情况下朝鮮高宗所签《乙巳条约》,故而两个条约「締結時就是無效的條約」,签约时纯宗亦拒绝签名;日本则认为《日韓合併條約》符合当时的国际法。1945年8月15日,第二次世界大戰结束,昭和天皇發表接受《波茨坦公告》後,日本無條件投降,由同盟軍佔領朝鮮,日本失去對朝鲜半岛的實質統治權。1945年9月2日,日本簽署《降伏文書》,结束對朝鲜半岛的統治,並於隨後放棄主權。而合併條約之相關條款,後因1965年的《日韓基本條約》而失效。[2][3]

背景

在1905年第二次日韓協約之後,韓國成為日本的保護國;1909年7月日本內閣會議決定合併韓國的方針,1909年10月26日伊藤博文被韓國刺客安重根暗殺之後,主張立刻合併韓國的一派成為日本對朝鮮政策的主流。韓國出現的李容九宋秉畯等人為首的賣國组织「一進會」亦積極主張日韓合邦。不久統監府下了集會演說的禁止令,于1910年8月22日吞併韩国。

日韓併合李完用的全权委任状

内容

  • 大韓帝國皇帝朝鮮半岛全部的統治權讓予日本國皇帝
  • 旧日本帝國接受大韓帝國的要求將韓國併入旧日本帝國;
  • 旧日本帝國保障保護舊大韓帝國皇帝与皇族的尊嚴与權益及經濟開銷;
  • 旧日本帝國可以對於有勳功的朝鮮人賜爵賜勳;
  • 旧日本帝國必須保護朝鮮人的生命与財產並增進其福祉;
  • 旧日本帝國可以將對新制度認同、又具相當能力的朝鮮人用為帝國官吏。

影响

由於日韓合併條約的實行,大韓帝國宣告滅亡,旧日本帝國韓國統監府改制為朝鮮總督府,成為日本对朝鮮半岛的占领機關;朝鮮總督府之後開始進行長達三十五年的殖民統治。朝鲜半岛社会视之为国耻,称作“庚戌国耻”(경술국치庚戌國恥 Gyeongsul Gukchi),将条约缔结之日称为“国耻日”(국치일國恥日 Gukchi-il[4]。而贊成、協調簽定日韩合并条约的八位旧韓國內閣大臣也被称为庚戌國賊

参考文献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