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為《國家版權局關於在查處侵權盜版案件中標準類出版物有關著作權法律適用問題的復函》(國版發函〔2020〕1號),摘自國家版權局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202×年第×號)。
參見:《關於標準著作權糾紛給最高人民法院的答覆》(權司〔1999〕50號);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 以标准化助力高技术创新,促进高水平开放, 引领高质量发展. 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2021-08-04 [2023-11-16].
參見:《關於標準著作權糾紛給最高人民法院的答覆》(權司〔1999〕50號);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 以标准化助力高技术创新,促进高水平开放, 引领高质量发展. 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2021-08-04 [2023-11-16].
國家版權局關於在查處侵權盜版案件中標準類出版物有關著作權法律適用問題的復函
國版發函〔2020〕1號
湖南省版權局:
《關於在查處侵權盜版案件中標準文本類出版物有關著作權法律適用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就有關問題答覆如下。
一、關於標準是否適用《著作權法》。《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著作權法不適用於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強制性標準是具有法規性質的技術性規範,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但推薦性標準不屬於法規性質的技術性規範,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
二、關於標準的著作權歸屬。根據《著作權法》相關規定,推薦性標準的著作權屬於標準作品的作者;一般情況下,主持編寫標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如系受委託創作的標準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標準出版物出版過程中涉及的相關行政管理規定不影響根據《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對其權屬進行認定。
此復。
國家版權局
2020年2月3日
2020年2月3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20年修正)第五條,下列內容不適用於該法,因此屬於公有領域。
- 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 單純事實消息;
- 曆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