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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銜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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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警銜
警官警銜
將官
武警上將
(1995年增設)
武警中將
武警少將
校官
武警大校
武警上校
武警中校
武警少校
尉官
武警上尉
武警中尉
武警少尉
士兵警銜
士官
武警一級警士長
武警二級警士長
武警三級警士長
武警四級警士長
武警上士
武警中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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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警上等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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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
警銜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
》
第一等
總警監
副總警監
警監
一級警監
二級警監
三級警監
警督
一級警督
二級警督
三級警督
警司
一級警司
二級警司
三級警司
警員
一級警員
二級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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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救援銜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救援銜條例
》
管理指揮人員
專業技術人員
第一等
總監
副總監
助理總監
指揮長
高級指揮長
一級指揮長
二級指揮長
三級指揮長
指揮員
一級指揮員
二級指揮員
三級指揮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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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員
高級消防員
一級消防長
二級消防長
三級消防長
中級消防員
一級消防士
二級消防士
初級消防員
三級消防士
四級消防士
預備消防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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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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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銜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銜條例
》
第一等
海關總監
海關副總監
關務監督
一級關務監督
二級關務監督
三級關務監督
關務督察
一級關務督察
二級關務督察
三級關務督察
關務督辦
一級關務督辦
二級關務督辦
三級關務督辦
關務員
一級關務員
二級關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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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解放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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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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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
警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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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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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
駐外
外交
人員
的
職務
和
外交銜級
《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外交人員法
》
職務
外交職務
特命全權大使
代表
副代表
·
公使
公使銜參贊
參贊
一等秘書
二等秘書
三等秘書
隨員
領事職務
總領事
副總領事
領事
副領事
領事隨員
外交銜級
大使銜
公使銜
參贊銜
一等秘書銜
二等秘書銜
三等秘書銜
隨員銜
外交職務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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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對應關係
特命全權大使
大使銜
代表
/
副代表
大使銜
公使銜
參贊銜
公使
/
公使銜參贊
公使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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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贊銜
一等秘書
一等秘書銜
二等秘書
二等秘書銜
三等秘書
三等秘書銜
隨員
隨員銜
領事職務與
外交銜級的
基本對應關係
總領事
大使銜
公使銜
參贊銜
副總領事
參贊銜
領事
參贊銜
一等秘書銜
二等秘書銜
副領事
三等秘書銜
隨員銜
領事隨員
隨員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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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解放軍
軍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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