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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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法律制度是以韓國憲法為基礎的大陸法系,但吸收了部分英美法系特點的法律體制[1]

憲法

韓國憲法法院

1948年,韓國公佈第一部憲法,並按憲法原則建國。在建國後的幾個十年中,韓國對憲法進行了九次修訂。最新的一次憲法修訂是在1987年的第六共和國

韓國憲法》保證司法獨立。《憲法》第103條明確規定,「法官依據憲法和法律及其良知,獨立做出審判」。法官「除被宣告為彈劾或禁錮以上的刑之外」,不得被罷免。

1987年修訂的《韓國憲法》,除了保證司法獨立外,還規定建立憲法法院進行違憲審查[2]

司法制度

1949年9月26日韓國通過《法院組織法令》,確立三審級的法院制度。司法制度由大法院憲法法院、6個高等法院、18個地區法院和一些專業法院構成。地區法院可開設分院或下設市級法院。韓國雖無陪審制,由法官形成判決,但自2001-2008年後,部分刑事案件和環保案件也開始設置陪審員

地區法院

韓國目前有18個地區法院。地區法院是可以受理任何民事刑事案件的一審法院。地區法院設有40個分院,下設有103個市級法院。地區法院上訴小組有權處理由單一地區法院或分院處理的案件的上訴。地區法院上訴小組由3名法官組成。

市級法院只能負責金額在2,000萬韓圓以下、刑期在30天以內或罰金在200萬韓圓以下的小案件的初審。地區法院分院的職能與地區法院基本相同,但沒有處理上訴的權力。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是處理地區法院和專業法院上訴的二審法院。高等法院的上訴法院由3-8名法官組成。韓國目前在首爾釜山大邱大田光州設有6個高等法院。

大法院

大法院為韓國的最高法院,負責處理不服二審判決而上訴之案件,由包括院長在內的13名大法官組成。[3]

刑法

韓國現行的刑法於1953年9月18日以法律第293號文件頒佈,並於同年10月3號開始生效。《韓國刑法》由391個條文構成。[4]韓國憲法》和《韓國刑法》禁止追溯法令和違反正當法律程序。《韓國憲法》還規定捉拿、拘囚、剝奪產業需要遵循正當法律程序現刑犯、有潛逃危險的重罪嫌疑犯或有銷毀證據的嫌疑犯除外。另外刑事嫌疑犯不得被逼供。對被拘押的刑事嫌疑犯必須提供法律援助並告知嫌疑犯本人有尋求法律幫助和向法院提出人身保護令的權利。嫌疑犯也有要求及時通知其親屬的權力。

私法

韓國私法主要包括《韓國民法》和《韓國商法》。《韓國民法》於1958年以法律第471號文件頒佈,於1950年生效以取代從日佔時期沿用的《日本民法》。《韓國商法》於1962年正式制定以取代從日佔時期沿用的「依用商法」。 [5]

國際法律條約

依據《韓國憲法》第6條,韓國簽訂的國際條約與韓國國內法律擁有同樣的法律效力。依據《憲法》,韓國總統有與其它國家簽訂法律條約的權力。國際條約需經韓國國會批准生效。

參考資料

  1. 韩国法律制度概况. 中國法官培訓網. [2021-07-21]. 
  2. 韓國違憲審查制度 ,中國法學網
  3. 韓國司法制度 ,比較法律網
  4. 韓國刑法分則的主要問題 ,京師刑事法治網
  5. 韓國商法[永久失效連結],找律師網

延伸閲讀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