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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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英語:Subsidiary),亦稱為附屬公司,指被另一公司所實際控制的公司。控制它的實體,稱為母公司控股公司

自然人不能成為子公司,只有民法典所規定的法人才可能成為子公司。這是因為自然人會依其自身的動機而行為,而法人只能經由其董事、幹部及員工決定其經營團隊的組成,並因此而可控制其作為。通常擁有一家子公司,必須先擁有其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份。若擁有其百分之百的股份,則稱其為母公司的全資子公司。但亦有其他的控制方式可行,且對於需要怎樣的控制及如何達到的精確規則可以是非常複雜的。

定義

根據香港公司條例》,在以下的任何情況中,一間公司即為另一間公司之子公司:

  • 該公司由母公司持有過半數表決權。
  • 該公司是母公司的集團成員,母公司並具有委任或罷免該公司的董事局過半數董事權利
  • 該公司是母公司的集團成員,母公司並依據一項與其他股東或成員達成的協議,獨自控制該公司的過半數表決權。
  • 該母企業憑藉該公司的章程大綱或章程細則或相等的屬章程性質的文件所載的條文而有權對該公司發揮支配性影響力;或該母企業憑藉控制合約而有權對該公司發揮支配性影響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3年修訂),公司可以設立自己的子公司(第14條),且其子公司亦可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包括擁有獨立財產,自己公司名稱、章程、董事會,對外獨立開展業務和承擔責任)[1]

參考文獻

  1. 甘培忠 解宇. 浅谈母公司与子公司间关系的若干法律问题. 《中外法學》. 1994年, (第5期) [2015-03-10]. 

參見

類似子公司的商業形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