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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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抑法(英语:Self-denying Ordinance)是英格兰议会在1645年4月3日通过的法案。限制先前的法律或规则创建者在稍后的执法机构中续存,以维护法律规则在执行过程中的独立性与公正性。在英国内战法国大革命中,此条例曾数次出现。其后在美国等国家,作为一种立法原则而存在[1]

参考

  1. 谷贤林. 在自治与问责之间:美国公立研究型大学与州政府的关系. 《比较教育研究》(京)2007年10期第41~45页. [2013-02-08]. [永久失效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