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三八红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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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三八红旗手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在三月八号妇女节颁给优秀劳动妇女的荣誉称号[1]

概述

对象为表彰在中国各条战线上,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显著成绩的妇女先进人物。

三八妇女节的成立与共产党有密切关系,1910年8月,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召开了国际社会主义者第二次妇女代表大会,会上德国共产党创始人之一克拉拉·蔡特金提议成立妇女节。1960年,中国全国妇联决定在纪念“三八”国际妇女节五十周年的时候,表彰1万个妇女先进人物和以妇女为主的先进集体,并分别授予“三八红旗手”、“三八红旗集体”的奖状和奖旗。从此开始了每年三八红旗手的颁布。

1978年9月9日,康克清在中国妇女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中,号召全国妇女广泛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并开展评选三八红旗手活动。

目前在颁发红旗手同时还颁发全国三八红旗集体荣誉称号、全国巾帼文明岗荣誉称号、全国巾帼建功标兵荣誉称号、全国巾帼建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等奖项。

评选条件

在1979年9月,根据当时的文件,凡具备下列第一项条件,同时具备其他任何一项条件的,均可评选为“全国三八红旗手”。[2]

  1. 热爱、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集体,积极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遵纪守法者。
  2. 热爱本职工作,能团结同志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者。
  3. 大公无私、作风正派、敢于抵制不正之风,坚决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者。
  4. 在刻苦学习政治文化科技、业务知识等方面有优异成绩者。
  5. 用社会主义思想处理好婚姻家庭关系,在教育子女计划生育等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者。

参考文献

  1. 三八红旗手标兵. [2017-04-05]. 
  2. 江国华. 中国国家荣誉制度立法研究. 中州学刊. 法学研究. 2014-01, (1): 50, 55 [2021-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