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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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口通商地图 | |
条约类型 | 不平等条约 |
签署日 | 1843年10月[1] |
地点 | 香港 |
签署者 | 耆英 璞鼎查 |
缔约方 | 大清帝国 大不列颠及爱尔兰联合王国 |
语言 | 汉语、英语 |
《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全称《中英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2],是中国清政府与英国在1843年10月(清道光二十三年)签定的不平等条约。
中国在第一次鸦片战争中战败后,与英国签定了《南京条约》。南京条约虽然已经明订条款,但仅能说是纲领,英国为求明确,于是在1843年由大清朝表钦差大臣耆英和英国代表璞鼎查代表双方,在香港签订了《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作为《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虎门条约)的附件。
本章程实际上于1843年7月22日已在香港公布[3],但在签订《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时,本章程被视为后者的一部分,因而以《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的签订日期为本章程的签订日期。
主要内容
该章程共15款,主要内容如下:
一、货税平均值百抽五,此即协定关税。
二、停止旧有规费。
三、华英人民争讼,双方官吏合审,各按本国法律治罪,此即领事裁判权。
四、五口各准英停泊兵船一艘,以便约束水手人等。
文献资料
- ↑ 李隆生. 清朝的国际贸易: 白银流入、货币危机和晚清工业化. 秀威出版. 2010年1月1日: 89–. ISBN 978-986-221-352-0.
- ↑ 何勤华. 法律文化史研究. 商务印书馆. 2009.
- ↑ 陈龙渊; 吴兆契. 港人创造香港繁荣.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1997. ISBN 978-7-80050-9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