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业的主要经营者为三家国有企业,即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和中国移动。这三家公司是重组于2008年5月,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原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NDRC)和财政部监管。这三家公司相继获得4G、5G牌照并在中国大陆从事固网和移动通信等全业务。除此之外,还有赛尔网络、中国广电等基础网络运营商,其中赛尔网络经营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而中国广电获得了5G牌照,并与中国移动共享4G、2G网络。
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WTO),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开放国外运营商以某种程度进入中国大陆市场。最终入世协议书规定,国外电信企业不能单独运营基础电信业务、移动语音业务和各类增值服务业务,外资要进来就必须挑选一家本土运营商作为合作伙伴[1]。
截至2021年12月,中国共有固定电话1.81亿户(12.8部/百人)、移动电话16.43亿户(116.3部/百人)[2]。
参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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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电信服务
该项服务包括如下类别:电子邮件、语音邮件、在线信息和数据检索、电子数据交换、增值传真服务(包括储存和发送、储存和检索)编码和规程转换、在线信息和/或数据处理(包括交易处理)。
允许外商在上海、广州和北京设立合资增值电信企业,并在这些城市内提供服务,无数量限制。合资企业中的外资不得超过30%。
在入世后1年内,地域扩大至包括成都、重庆、大连、福州、杭州、南京、宁波、青岛、沈阳、深圳、厦门、西安、太原和武汉,但外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49%。
入世后2年内,将取消地域限制,但外资持股不得超过50%。
基础电信服务(传呼服务)
入世时允许外商在上海、广州和北京设立合资企业,并在这些城市内及其之间提供服务,无数量限制,但合资企业中的外资不得超过30%。
于入世后1年内,地域扩大至包括成都、重庆、大连、福州、杭州、南京、宁波、青岛、沈阳、深圳、厦门、西安、太原和武汉市内及这些城市之间的服务,但外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49%。
于入世后2年内,将取消地域限制,外资持股不得超过50%。
移动话音及数据服务
加入时,允许外商在上海、广州、北京设立外方持股比例不超过25%的合资企业,在这些城市内及三者之间提供服务,无数量限制。
于入世后1年内,扩展至成都、重庆、大连、福州、杭州、南京、宁波、青岛、沈阳、深圳、厦门、西安、太原和武汉市内及这些城市之间的服务。外资持股可增至35%。
于入世后3年内,外资持股可增至49%。
于入世后5年内,取消地域限制。
国内及国际服务
国内业务包括:语音服务、分组交换数据传输业务、电路交换数据传输业务、传真服务、国内专线电路租用服务。
国际业务包括:语音服务、分组交换数据传输业务、电路交换数据传输业务、传真服务、国际闭合用户群话语音和数据服务(允许使用专线电路租用服务)。
于入世后3年内,允许外商在上海、广州、北京设立外方持股比例不超过25%的合资企业,并在这些城市内和三者之间提供服务。
于入世后5年内,地域扩展至成都、重庆、大连、福州、杭州、南京、宁波、青岛、沈阳、深圳、厦门、西安、太原和武汉市内及这些城市之间,外资持股比例可增至35%。
于入世后6年内,取消地域限制。外资持股比例可增至49%。
——中国入世承诺 - ↑ 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 2021年通信业统计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2-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