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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描述 |
中文:Skechers®标志 |
日期 | 2021-07-26 |
来源 | https://seeklogo.com/vector-logo/127487/skechers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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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协议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行终5470号判决书裁定(原判决书链接),本作品尚未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属于公有领域。
“本案中,斯凯杰公司主张其对‘S图形’享有在先著作权。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斯凯杰公司主张的‘S图形’系经过简单艺术化处理的英文字母‘S’,尚未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其次,斯凯杰公司虽提交了著作权登记证书,但我国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且登记部门对著作权归属等登记内容并不作实质审查,不能仅凭作品登记证书对‘S图形’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及著作权归属作出认定,需要结合斯凯杰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据予以判断。再次,斯凯杰公司提交了2013年至2015年斯凯杰公司广告宣传材料、市场推广合同、电视广告植入合同、斯凯杰公司在《北京旅游》《周末画报》《时尚周刊》等报刊刊登的平面媒体广告页、经公证认证的斯凯杰公司给斯凯奇中国有限公司的授权书及存续证明、确认书等证据,但在案证据仅能证明斯凯杰公司对其名下品牌的宣传使用及授权情况,无法用以佐证‘S图形’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及相应的著作权归属。因此,步狮公司并未损害斯凯杰公司的在先著作权。原审判决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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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 | 2022年8月29日 (一) 11:05 | 445 × 168(6 KB) | 待春(留言 | 贡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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