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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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
名称洋紫荆旗”
类别民用旗陆)、政府旗(海陆) 标准、目前使用的旗
比例2:3
启用日期1997年7月1日
形式矩形,以红色作底色,中央有一朵花蕊镶嵌红色五角星的白色洋紫荆花
设计者何弢

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英语:Regional flag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简称香港特区区旗香港区旗;别称洋紫荆旗紫荆花旗)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官方代表旗,中央有一个五瓣花蕊的白色洋紫荆图案,底色为红色。1990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采用了这种设计[1]。在北京举行的国务院第58次常务会议又通过正确使用该旗帜的法律规范[2],《区旗及区徽条例》中规定了与旗帜的使用及制造相关的内容[3]

设计

象征意义

参见:香港市花
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飘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旁

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的设计体现了文化、政治和地区等意义。区旗的颜色有着重要的意义:红色对于中国人民来说是喜庆的颜色,用来传达庆祝之意及其民族色彩[4]。此外,把红色作为底色,使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底色相同[5],象征后殖民的香港重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联系。区旗中红白两种颜色象征着“一国两制”的政治原则适用于这一地区。生长于香港的洋紫荆花在区旗中的风格化渲染,标志着两地的和谐[4]。区旗的花瓣上,也复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中的五颗星,而区旗上的图案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徽上的图案相同。

在决定采用该区旗前,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主任委员姬鹏飞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阐述了该标志的重要意义:

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在交接仪式中第一次正式升起,标志着香港的回归[8]

制作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对于区旗的尺寸、颜色以及区旗的制造参数都有规定。矩形区旗的背景色为红色,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上的红色相同。其长宽比例为3:2。在其中央是一朵五瓣的白色洋紫荆。如果围绕着花来画一个圆,圆的直径应该是旗高的0.6倍。各花瓣围绕区旗旗面中心点顺时针平均排列。每朵花瓣上都有一个红色五角星,共计五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上的五颗星相呼应。每朵花瓣上还有一根红色的迹线代表花蕊,红色迹线使每片花瓣仿佛被分成两半。用于升降区旗的旗杆套应是白色的。[5]

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制作格式

尺寸规格

这个表格包含了区旗的所有官方尺寸。偏离这些尺寸规格的区旗都视为不合格产品。若区旗不是官方规格,则必须按照通用尺寸成比例放大或缩小[5]

式号 1号 2号 3号 4号 5号 车旗 签字旗 桌旗
长度 × 高度(厘米) 288 × 192 240 × 160 192 × 128 144 × 96 96 × 64 30 × 20 21 × 14 15 × 10

颜色规格

以下是区旗用色的大概标准,分别以HTML RGB 16进制代码网页颜色模式印刷四分色模式(CMYK)、染料颜色、HSL颜色模式、以及彩通色板号数表示:

颜色 样例 HTML CMYK 染料颜色 HSL Pantone
红色 #FF0000 0-87-99-0 Chinese red 0°,100%,50% 186
白色 #FFFFFF 0-0-0-0 White 0°,100%,100%

制造管理

《区旗及区徽条例》规定,香港区旗必须按条例中的规范来制造。如果旗帜不是根据该条例中的设计而生产,律政司司长可以请求香港区域法院申请禁制令,禁止个人或公司制造该旗帜。如果地区法院同意该旗帜不合规,将签发禁令,并命令没收该旗帜和被用来制作旗帜的材料并归予政府。[9]

特有旗帜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共同飘扬于前香港立法会大楼(今终审法院大楼)天台

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每天都要在香港行政长官官邸、礼宾府香港国际机场以及所有边境和入境口岸升起。在主要的政府办公部门和建筑物里,如行政长官办公室、行政会议终审法院高等法院立法会香港驻海外经济贸易办事处,只要是他们的工作日,区旗就需要升起。在其他政府部门和场所,如医院、学校、政府部门总部、运动场地、文化场馆只在特定的节日升区旗,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节(10月1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纪念日(7月1日)和元旦等。[10]区旗应该在早上8点升起,在下午6点降下。区旗的升起和降落都应该缓缓地进行。在升旗过程中,旗杆一定要到达顶端,而在降落过程中,区旗不可接触地面。在恶劣的天气环境下可以不升区旗。[11]香港区旗一旦被毁坏、污损、褪色或不合规格,就不能再展示或使用[12]

与国旗共同展示

区旗不得高于国旗的例外情况:2009年东亚运动会,中国香港队选手于赛艇得第11金,中国队选手得银牌,因此颁奖礼上区旗高于国旗
香港区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使用样例
香港区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使用样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共同升起时,国旗一定要在中间,并且处于区旗的上方,或者处在以其他方式比区旗更突出的位置。在尺寸上,区旗一定要比国旗小,并且一定要展示在国旗的左侧。于室内展示国旗及区旗,在确定旗帜后方墙壁的“左”、“右”时,以人背向该墙而立,面向前方时的“左”、“右”为准。如果是在室外,则以人站在建筑前,面向建筑物前门时的左右来区分旗帜的左右。国旗应该先于区旗升起,在区旗降落之后才降落。[11][13]

该规定可能在综合性运动会的奖牌颁奖典礼上出现例外,如奥运会亚运会,由于中国香港队中国队单独参加比赛,假设中国香港运动员获得金牌,而来自中国内地的运动员在同一比赛中获得银牌或铜牌,则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在奖牌颁奖典礼中将在中央升起,并且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降半旗

下半旗的香港行政区区旗

当下列人员逝世时,香港区旗需要降半旗致哀:[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 中央人民政府向行政长官推荐的那些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 中央人民政府向行政长官推荐的为世界和平以及人类进步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 行政长官认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了杰出贡献的人或者他认为适合为这个人降半旗的人。

当发生不幸事件导致重大伤亡的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中央人民政府向行政长官建议下半旗或者行政长官认为适合这样做时会降半旗[12]。升半旗时,首先要升到旗杆的顶部,然后下降至离杆顶约占全杆的三分之一处[11]

禁止使用和亵渎

《区旗及区徽条例》禁止不合法使用区旗的行为,并且禁止对区旗的亵渎;以被禁止的方式使用区旗或者亵渎区旗,是应受惩罚的违法行为。根据条例规定,区旗标志不得在广告或商标中使用[14];另外,“任何人公开及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区旗或区徽,即属犯罪[15]。同样,《国旗及国徽条例》对中国的国旗也有着同样的禁令[16][17]。该条例还允许行政长官对于使用区旗做出规定。在1997年的条例中,行政长官进一步明确规定,“在任何行业、职业或专业,或非政府组织的标识、印章或徽章”中使用该旗帜标志也是被禁止的,除非得到事先许可。[10]

现行设计

1990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香港基本法》一起批准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的原始设计。

1987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发布关于征集和评选香港区旗、区徽图案的启事。截至次年3月31日,共征集了区旗、区徽稿件7147件(内地收稿3449件,香港收稿3698件),区旗图案4489件,区徽图案2658件,通过初选、复选等流程,最终选出区旗、区徽图案候选各6件。[18]

当年6月,新华社香港分社的丘东汤步青两到访韩秉华苏敏仪的工作室,带来了由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主任姬鹏飞署名的邀请函,邀请韩秉华担任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评选委员会委员,信函中还附录了11位委员名单,包括钱伟长马临雷洁琼霍英东毛钧年吴作人刘开渠荣高棠文楼何弢以及韩秉华[18]

在1988年11月25日至27日的评选会议上,韩秉华提出可以采用洋紫荆花的图案,将五片花瓣置于圆形中作为造型。为了寻找灵感,何弢随机来到会场附近的花园,拿起洋紫荆花,他观察到五个花瓣的对称性,以及他们的缠绕方式,给他一种动态感,这让他联想到把洋紫荆花的设计加入区旗来代表香港[4]。这个设计于1990年4月4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1]。该旗帜在1997年7月1日午夜过后的第一时间首次正式升起在交接仪式上,标志着主权的移交,伴随着《义勇军进行曲》,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五星红旗共同升起,而英国国旗和代表港英当局的香港旗在午夜前几秒落下[8]

以下是1987-1988年比赛期间的精选设计方案

参见

参考文献

  1. 1.0 1.1 Decision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the Basic Law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on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香港政府. 1990-04-04 [2009-11-01]. 
  2.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 iv. ISBN 7-80083-759-9. 
  3. Regional Flag and Regional Emblem Ordinance (PDF). Bilingual Laws Information System. 1997-07-01 [2009-07-25]. 
  4. 4.0 4.1 4.2 忆香港区旗区徽的诞生(上) (Reflecting on the Creation of the Hong Kong SAR Flag and Emblem – Part 1). Wenhui-xinmin United Press Group. 2007-05-24 [2009-03-20] (中文). [失效链接] and 忆香港区旗区徽的诞生(下) (Reflecting on the Creation of the Hong Kong SAR Flag and Emblem – Part 2). Wenhui-xinmin United Press Group. 2007-05-25 [2009-03-20] (中文). [失效链接]
  5. 5.0 5.1 5.2 (Schedule 1 of the Regional Flag and Regional Emblem Ordinance) Regional Flag and Regional Emblem Ordinance (PDF). Bilingual Laws Information System. 1997-07-01 [2009-07-25]. 
  6. Elihu Lauterpacht, C. J. Greenwood, A. G. Oppenheimer. International Law Reports 122.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2: 582. ISBN 978-0-521-80775-3. 
  7. 姬鹏飞.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及其有關文件的說明 (PDF). 基本法主页: 11–12. 1990 [2015-10-15]. 
  8. 8.0 8.1 Jeffrey Aaronson. Schedule of Events. TIME. [2009-11-01]. 
  9. (Schedule 5 of the Regional Flag and Regional Emblem Ordinance) Regional Flag and Regional Emblem Ordinance (PDF). Bilingual Laws Information System. 1997-07-01 [2009-07-25]. 
  10. 10.0 10.1 Stipulations for the Display and Use of The National Flag and National Emblem and The Regional Flag and Regional Emblem (PDF). Protocol Division Government Secretariat of the Hong Kong SAR. [2009-11-01]. 
  11. 11.0 11.1 11.2 Display of the Flags and Emblems. Protocol Division Government Secretariat of the Hong Kong SAR. 2005-09-06 [2009-03-21]. 
  12. 12.0 12.1 12.2 (Schedule 4 of the Regional Flag and Regional Emblem Ordinance) Regional Flag and Regional Emblem Ordinance (PDF). Bilingual Laws Information System. 1997-07-01 [2009-07-25]. 
  13. 香港特别行政区教育局. 在同時展示國旗和區旗時的規定. 基本法教育网. [2017-09-25]. 
  14. (Section 6 of the Regional Flag and Regional Emblem Ordinance) Regional Flag and Regional Emblem Ordinance (PDF). Bilingual Laws Information System. 1997-07-01 [2009-07-25]. 
  15. (Section 7 of the Regional Flag and Regional Emblem Ordinance) Regional Flag and Regional Emblem Ordinance (PDF). Bilingual Laws Information System. 1997-07-01 [2009-07-25]. 
  16. CAP 2401, Section 6 – Prohibition on certain uses of national flag and national emblem. Bilingual Laws Information System. 1997-07-01 [2009-07-25]. 
  17. CAP 2401, Section 7 – Protection of the national flag and national emblem. Bilingual Laws Information System. 1997-07-01 [2009-07-25]. 
  18. 18.0 18.1 韩秉华. 香港区旗区徽诞生记. 中国文联网. [2018-12-04].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