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泰(清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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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泰
伊尔根觉罗
旗籍满洲正黄旗
世居地/穆昆兴堪
出生康熙三十五年(1693年)
逝世乾隆三十八年(1773年)

阿尔泰满语ᠠᡵᡨᠠᡳ穆麟德artai;1696年—1773年),伊尔根觉罗氏满洲正黄旗[1],历任山东巡抚四川总督、湖广总督等职,授太子太保,官至武英殿大学士,乾隆时期重要将领,授散秩大臣衔。乾隆三十八年(1773年)因罪赐死

生平

阿尔泰出身副榜贡生,在雍正年间担任宗人府笔帖式[1]。乾隆中期,屡次升迁至山东巡抚。阿尔泰因山东产山绸,疏请令民间在山坡隙地广植桲椤,免其荒地开辟后的赋税[1]。阿尔泰抚山东七年,治水利卓有成效,升任四川总督,加太子太保[2]。到任四川后,提议整修水陆道路。陆路北起广元,西达松潘,东抵夔州,包含大渡河泸定桥;水路自万县至湖广境内,开凿整治险滩一百余。同时提议用牧厂余地招佃户开辟新田、设置义仓、开南川金佛山磺矿、修筑都江大堰、设置松潘、杂谷、打箭炉粮仓以备边储等,皆获得乾隆帝准许[2]

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金川头人郎卡再度为乱,叛军劫掠丹坝、巴旺。阿尔泰计划“以番攻番”,令临近的绰斯甲土司攻之,郎卡于是纳还侵占之地请降,阿尔泰许其所请,给以新印[2]。乾隆帝获得奏闻后,告诫阿尔泰不要一味迁就而没有长久之计[3]。三十五年(1770年),小金川头人僧格桑劫掠鄂克什,阿尔泰赶赴达木巴宗,僧格桑还地请降[3]。不久,阿尔泰授武英殿大学士,仍领总督[3]。三十六年(1771年),召还京师,入阁处理政务。此后,又奉令出任总督[3]。金川土司头目索诺木革布什咱,僧格桑也同时围攻达木巴宗并入侵明正土司。阿尔泰上疏力主兵力城下震慑后安抚,而乾隆帝决意用兵,令定边右副将军温福视师,侍郎桂林为副,发谕旨怒斥阿尔泰苟且偷安,夺大学士、总督,留军中治饷,以桂林代为总督[3]。清军攻克约咱后,乾隆帝因阿尔泰铸造大炮有功,予散秩大臣衔[3]

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阿尔泰与总兵宋元俊弹劾桂林讳败为胜,乾隆帝于是罢免桂林,随即任命阿尔泰代理总督,不久调任湖广[3]。阿尔泰上疏说道,“各路转饷,当招商承运。西路去内地近,南路山险途长,商不肯应募,当增运值。火药已运罄,当令云南、陕西协助[3]。”乾隆帝埋怨阿尔泰未能早做筹划、推卸责任,随后撤回湖广总督任命,仍令其任散秩大臣留军督饷[3]。不久,阿桂疏言清军行至卡丫,军粮不足五日,而绰斯甲布转运军粮将近一个月还未到。阿尔泰自请夺职从军,乾隆帝责备其“倚老负恩”,始终不肯以国事为念,下令逮捕讯问[3]。阿尔泰刚到四川时,乾隆帝因天坛修建灯竿,下令在四川寻找楠木。阿尔泰将木材运送至京,提及楠木是使用养廉银购买。随后,阿尔泰私底下告诉他人今后恐将因此获罪。乾隆帝听说后对他非常不满,此次阿尔泰获罪仍提及此事[4]。川东道托隆入见乾隆帝时,揭发阿尔泰贪污,乾隆帝令继任总督富勒浑严查[4]。三十八年,阿尔泰被定罪,乾隆帝赐其自尽[4]

阿尔泰曾任正黄旗满洲第一参领第十三佐领(据《钦定八旗通志》)。

家庭

  • 祖父国太,祖母彰氏。
  • 父廓洪(又果弘)。母觉罗氏。
  • 妻罗氏。
  • 儿锡拉布(?-1781),直隶通永道、长芦盐运使。
    • 孙儿德琏,工科掌印给事中。曾孙伊林珠 (字花),嘉庆丙子(1816)科举人(与胞叔清平顺天乡试同榜)。伊林珠之女郭佳氏,(继配)嫁正红旗汉军、道光甲辰(1844)科举人曹氏贵林;贵林之原配刘氏(父正黄旗汉军阿尔精阿,世袭一等男爵、御前头等侍卫兼公中佐领、广西副将军,赠提督街,授世袭骑都尉并三等子爵);嫡堂妹曹氏,正蓝旗汉军、光绪丙子(1876)恩科进士胡俊章之母。
    • 孙儿清平(字养和),嘉庆丙子科举人,陕西道御史、山东运河道;曾孙文谦。
  • 儿明德布,乾隆壬申(1752)科举人。
    • 孙儿督伦,乾隆癸卯(1783)科举人,妻钮祜禄氏(父镶黄旗满洲托云,曾祖父一等公法喀)。曾孙文兴(又果佳文兴,字诗樵),嘉庆戊寅(1818)科举人,妻佟佳氏(父镶红旗蒙古、乌里雅苏台将军文凯)。文兴之女果佳氏,嫁正蓝旗满洲宗室英蕴;他们的儿子宗室崇寿,妻他塔喇氏(父镶红旗满洲、广州将军长善,祖父陕甘总督裕泰,堂妹光绪帝珍妃)。
    • 孙儿按临,妻钮祜禄氏(曾祖父镶黄旗满洲一等公法喀,其胞姊钮祜禄氏,系康熙帝孝昭仁皇后);妻胞姊妹钮祜禄氏,其一嫁按临之胞兄督伦,其二嫁镶黄旗满洲高梡(父高恒 (清朝),祖父高斌,堂叔高晋;堂姑高佳氏,系正蓝旗汉军胡氏吉惠 (道光进士)高祖母、进士胡俊章太高祖母)。
    • 孙女伊尔根觉罗氏,(继配)嫁镶蓝旗满洲、工部郎中觉罗谦吉,其父乾隆辛巳(1761)科进士觉罗集兰,堂伯湖广总督恭悫公觉罗图思德,先祖索长阿((追)兴祖直皇帝福满第三子)。

参考文献

引注

  1. 1.0 1.1 1.2 赵尔巽等 1998,第10875页
  2. 2.0 2.1 2.2 赵尔巽等 1998,第10876页
  3.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赵尔巽等 1998,第10877页
  4. 4.0 4.1 4.2 赵尔巽等 1998,第108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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