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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額不超過3,000人,其中按照人口數分配的代表名額为2000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约每70万人分配1名),并为省、自治區、直轄市各分配地區分配8名基本名額,其他應選名額數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另行分配。[[香港]]、[[澳门]]分别應選36、12名代表,[[台湾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省]]代表暫時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中 |
根據《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額不超過3,000人,其中按照人口數分配的代表名額为2000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约每70万人分配1名),并为省、自治區、直轄市各分配地區分配8名基本名額,其他應選名額數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另行分配。[[香港]]、[[澳门]]分别應選36、12名代表,[[台湾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省]]代表暫時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中国人民解放軍]]和[[中国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台灣省籍人士中選出13名,代表產生辦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規定,依法應選的其餘名額予以保留。<ref name=":0">{{Cite web|author=[[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date=2022-03-11|title=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url=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203/3afd07bc09d94888b4a247e039ae9582.shtml|||access-date=2022-03-19}}</re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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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构分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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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应占代表总名额的12%左右,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1名代表;應選歸僑代表35名,中 |
根據《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应占代表总名额的12%左右,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1名代表;應選歸僑代表35名,中国人民解放軍和中国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代表278名;婦女代表的比例原則上要上升,基層代表特別是一綫工人、農民和專業技術人員代表的比例要上升,農民工代表人數要增加,黨政領導幹部代表的比例要從嚴掌握。<ref name=: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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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次全体会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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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lspan="4" | 任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国家军委副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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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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