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iuwen:非“自由版权”内容使用准则: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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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rotected|reason=方针保护|small=yes}}
{{rule draft|interim=1|QW:NONFREE|QW:FAIRUSE}}{{HiddenTOC}}
<!--{{Policy|=Legal|QW:NONFREE|QW:FAIRUSE}}-->
{{Policy|=Legal|QW:NONFREE|QW:FAIRUSE}}
<h3 style="text-align: center;">求闻百科社区合理使用准则(草案)</h3>


{{PolicyH1|class=center|批准《非“自由版权”内容使用准则》的决定}}
== 总则==
'''第一条''' 基于求闻百科“版权开放、质量优良、内容丰富”的宗旨,为推广“开放版权”“自由及开源软件”等理念,避免或减少使用非“自由版权”内容,降低[[合理使用]]的法律风险,支持求闻百科的使命,特制定本《合理使用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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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合理使用内容,必须符合简短、适当、必要的原则,应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div class="center">{{楷体|求闻百科裁决委员会文件 〔2023〕10号}}</div>
合理使用内容,限于条目页面及条目讨论页面、社区讨论页面之内。禁止在用户页、分类页、帮助页面及其他项目页面使用合理使用内容。


《非“自由版权”内容使用准则》由社区和裁决委员会起草,其讨论及修改历经求闻百科内测、公测及正式开放阶段。经社区起草、修改、审议、公示,《非“自由版权”内容使用准则》定稿于2023年7月7日讨论通过,并提交裁决委员会。现予批准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 第一章 使用 ==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得在条目中引用合理使用内容:
本网站项目其他方针、指引及其他社区规定,引用或援引“合理使用准则”或“非‘自由版权’内容使用准则”之处,应视为引用《非“自由版权”内容使用准则》定稿,或参照《非“自由版权”内容使用准则》定稿实施。

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上传至本网站的非“自由版权”内容,应根据本方针执行。本决定公布之日前已存在于本网站的合理使用内容,应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二年内完成清理,若有关文件届时未达到相关准则要求的,社区应根据有关方针决定其去留。

附:《非“自由版权”内容使用准则》

{{PolicyH1|class=center|求闻百科社区非“自由版权”内容使用准则}}

<div class="center">{{楷体|(2023年7月17日裁委会文件〔2023〕10号批准)}}</div>

{{PolicyH2|class=center|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基于求闻百科“版权开放、质量优良、内容丰富”的宗旨,忆及“开放版权”“自由及开源软件”等求闻百科所推广的理念及使命避免或减少使用非“自由版权”内容,降低[[合理使用]]的法律风险,特制定本《非“自由版权”内容使用准则》。

'''第二条''' 使用非“自由版权”内容,必须符合简短、适当、必要的原则,应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非“自由版权”内容,限于条目页面及条目讨论页面、社区讨论页面、项目页面之内。禁止在用户页、分类页、帮助页面及其他页面使用非“自由版权”内容。

{{PolicyH2|class=center|第二章 使 用}}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得在条目中引用非“自由版权”内容:


'''(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该作品应该为条目或其一部分的主题,或与条目内容相关;
'''(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该作品应该为条目或其一部分的主题,或与条目内容相关;
第19行: 第36行:
'''(三)'''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供的[[Qiuwen:格式手册/地理信息#地图、示意图|公益性地图]]。
'''(三)'''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供的[[Qiuwen:格式手册/地理信息#地图、示意图|公益性地图]]。


'''第四条''' 满足前款所规定的任一条件之外,条目引用合理使用内容,还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第四条''' 对于满足前款项、第二项条件的非“自由版权”内容(下称“合理使用内容”),若要在条目中引用,还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一)'''所引用的内容已事先公开发表,有明确的来源或发表位置;
'''(一)'''所引用的内容已事先公开发表,有明确的来源或发表位置;


'''(二)'''所引用的内容难以找到来自[[公有领域]]或符合[[Qiuwen:著作权方针|著作权方针]]“版权开放”原则的替代品;
'''(二)'''所引用的内容难以找到来自[[公有领域]]或符合[[Qiuwen:著作权方针|著作权方针]]“版权开放”原则的替代品,也难以由其他人创作


'''(三)'''所引用的内容应限制在最小限度、最少数量;
'''(三)'''所引用的内容应限制在最小限度、最少数量;
第37行: 第54行:
'''(八)'''所引用的内容符合求闻百科的其他内容方针。
'''(八)'''所引用的内容符合求闻百科的其他内容方针。


条目讨论页面、社区讨论页面使用合理使用文件,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条目讨论页面、社区讨论页面使用合理使用内容,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第五条''' 以嵌入文件形式引用合理使用内容,应在文件的描述页面内将内容来源、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分条列明。合理使用公益性地图的,若文件本身未载明审图号,还应在描述页面列出审图号
'''第五条''' 以嵌入文件形式引用合理使用内容,应在文件的描述页面内将内容来源、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分条列明。

在页面中使用公益性地图的,若文件本身未载明审图号,还应在描述页面列出审图号。


以引文形式引用合理使用内容,应以脚注、括注等合理形式在页面内列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指明书刊、网址等作品发表位置。
以引文形式引用合理使用内容,应以脚注、括注等合理形式在页面内列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指明书刊、网址等作品发表位置。
第59行: 第78行:
'''(五)'''宣传照片、海报等广告内容。
'''(五)'''宣传照片、海报等广告内容。


引用美术、摄影、图形作品,应优先采用具有处于公有领域或“自由版权”许可非“自由版权”许可的内容,然后才可以考虑使用著作权人未公开向社会公众授权的内容。
引用美术、摄影、图形作品,应优先采用具有处于公有领域或“自由版权”许可的内容,然后才可以考虑使用非自由内容;若必须采用非自由内容的,应优先选择著作权人采用非“自由版权”许可的内容,然后才可以考虑使用著作权人未公开向社会公众授权的内容。

{{PolicyH2|class=center|章 违反准则的处理}}
'''第八条''' 以嵌入文件形式插入页面的合理使用内容,必须使用在至少一个页面内。超过个月未被任何页面使用的合理使用文件,应根据社区方针提报删除或予以快速删除;但是,公益性地图除外。

'''第九条''' 以引文形式插入页面的合理使用内容,未给出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引文所在位置之一的,应予以除;若有用户认为相关页面历史版本有版本删除必要的,应提报版本删除。

'''第十条''' 认为合理使用内容应当获得保留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使用相关内容确属合理的责任。

{{PolicyH2|class=center|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非自由内容使用准则》中,下列用词的含义:

'''(一)'''“非自由内容”,指并非处于公有领域,且相关著作权人并未采用“自由版权”许可证授权公众使用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非“自由版权”许可证的内容、著作权人未通过著作权许可证或著作权合同等方式公开向社会公众授权的内容等;本定义中的“‘自由版权’许可证”一词,与《求闻百科用户协议》中“符合‘自由版权定义’的许可协议”一词的含义一致;

'''(二)'''“合理使用”,指根据著作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无须经著作权人许可,直接无偿使用已发表的享有著作权作品的制度;合理使用是一项法定的抗辩理由,其限制了原著作权人的著作财产权,故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标准较为严苛;合理使用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社区、社区裁决委员会、运营者可修订本准则,或制定本准则的细则。
== 章 违反准则的处理 ==
'''第八条''' 以嵌入文件形式插入页面的合理使用内容,必须使用在至少一个页面内。超过1个月未被任何页面使用的合理使用文件,应予以删除;但是,公益性地图除外。


社区依据共识对本准则的修订、社区依据共识所制定的本准则细则,需经裁决委员会或运营者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九条''' 以引文形式插入页面的合理使用内容,未给出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引文所在位置之一的,应予以除;若有版本删除必要的,应提报版本删除。


'''第十条''' 本准则自裁决委员会或运营者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认为合理使用内容应当获得保留的一方,承担举证使用相关内容确属合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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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附则 ==
公布日期:2023年7月17日
'''第十条''' 社区裁决委员会可修订本准则,或制定本准则的细则;但是,需经裁决委员会批准后,方可生效


补正日期:2024年5月20日
'''第十条''' 本准则自裁决委员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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